近日,媒体报道了上海“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之举,消息一出,立时好评如潮。的确,上海方面的宽容与善意不仅为2007这个注定以和谐为轴、充满希望的年份增添了亮色,也让备受诟病、以冷漠和严厉为主调的城市管理制度破解困境看到了一线希望。
不过,在肯定之余,我们也必须看到,《城市设摊导则》的真正出台尚需假以时日,它的真实面目如何,现在仍如隔纱观花,推行效果目前还很难做出评估,因此不能过于乐观。从法律层级上而言,该规定属于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其直接应用于实践操作,就必须把可操作性放在第一位,制定尽量完善的程序。唯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初衷,而不是好心办坏事,甚或南辕北辙。
首先,一个可操作性强的规则往往直接牵涉对个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分配。这就要求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有利害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和博弈。在规则制定之初,我们就需要考虑:谁,将以何种方式参与规则的制定?摆摊设点固然涉及市民生活的便利、安宁与整洁,他们的意见必不可少,而对摊主的意见也不能置之不理,毕竟,摆摊设点是他们的生存方式。利益相关者确定了,接下来就要考虑他们如何参与规则的制定,立法听证显然是一个较为有效、经济和公正的方式。然而,在相关报道中,我们还看不到有此方面的内容。
从实践的角度而言,该规则还有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需要完成。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摆设路边摊涉及的法律关系并非看起来那般简洁明了。摆摊申请者、市民和城市管理者(市容局)构成这一关系的三方主体,其中市容局与申请者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申请者与市民、市民与市容局之间,却不那么容易理清,其各自的权利义务界限,要拿捏的恰如其分,也需要高超的技巧。从目前出台的规则内容看,囿于信息,我们无法得知《城市设摊规则》详细、具体的规定,《城市设摊导则》至少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申请人员的资格。也就是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设摊?消息透露说要在上海居住半年以上,这样的条件有何依据?如何得以落实?除此是否还有其他条件?
第二,市民的范围。哪些市民有权同意设摊申请?毕竟“市民”并非一个同质的整体,他们中的哪些人决定是否同意设置马路摊点,绝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是路段周边的居民还是整个社区或者街道的居民?只是具有上海户籍的居民还是所有利益相关的居住民众?
第三,因为设摊而使权益受到影响的部分居民如何受到保护或补偿?如设摊影响到了我的安宁权,我应向谁、通过何种途径和程序寻求救济?
这些问题虽然琐碎,但显然是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所必不可少的。如果忽略这些内容,规则很可能止于一个态度或者纸面上的政绩,对群众而言仍然难免因规则难以落实而失望。(维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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