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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化无益于中国法治建设
2007年03月02日 00:00:4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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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 生

    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被指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促进就业措施过“软”,缺乏硬约束,特别是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清,将使法律效力大打折扣。(3月1日《中国青年报》)

    归纳委员们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名称上,“促进”二字显得比较“软”,限制和制约了法律措施的力度和“硬度”;二是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支持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要求和硬约束,不具操作性;三是在保障平等就业方面,缺乏具体的反就业歧视措施。比如,在“政策扶持”一章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企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如何鼓励?如何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如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中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政策指导。再如,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但什么是“适当的资金”?“适当”到底是多少,弹性很大。

    对上述问题,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大家对修改完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的三点建议,无一不是针对上述问题的,其中包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保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力度;法律规定能具体化的尽量具体化,以便于操作;对一些只能在法律中作出原则规定的,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办法,争取与就业促进法同时出台。

    仅就媒体报道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就业促进法草案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草案宣示性条款过多、政策化倾向过浓。笔者认为,过于政策化将使就业促进法沦为“观赏法”,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实现立法目的。从深层次讲,法律政策化是立法的大忌,它无益于中国法治建设。

    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概括性、规范性和明确性。具体来说,就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据此明确自己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可以预测和判断自己或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是否从事某项活动,作出某种行为。因此,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无论是授权还是命令,抑或禁止,其内容都必须具体明确,有标准有尺度,有措施有责任,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模式和方向。这是法律与政策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就制定就业促进法来讲,它的本质应当是我国各项就业促进政策的法律化、权威化和完善化,它应当努力克服就业政策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效果不佳的弊端,而决不是相反。也不是将现有就业政策简单汇编起来,赋予其法律效力。政策化的法律不是现代法治社会作为社会基本控制工具的法律,因此也难以实现法治的预期目标。事实上,过于政策化的就业促进法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就业促进法的期待相距甚远。

    因此,今后修改就业促进法草案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努力消除法律的政策化倾向,增强其规范性,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为此,笔者建议:首选将法律名称改为“就业保障法”,其次是明确国家在就业保障过程中的基本职责,将保障就业的政策具体化,并特别强化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包括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及就业歧视的严格法律责任,这是国家保障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就业保障法的一个必备内容。

    值得欣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后,就业促进法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笔者希望这部法律草案的政策化倾向,能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进行深入探讨,并切实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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