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飞 作者文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见2月25日《人民日报》)
为什么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在政策解读中讲得很清楚:首先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掌握备案信息,观察其变动情况,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完善社会保险。用工备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是,我们担心,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会不会把这个好经念歪了?他们会不会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异化”、“变调”成为攫取部门利益的“尚方宝剑”呢?
用工备案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十多年前就推行过。当时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不备案不准用工。为此,一些劳动保障部门大赚了一把,他们责令用人单位按人头交纳“备案费”。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就转嫁到职工头上,扣工资。现在又搞用工备案了,他们会不会故伎重演呢?
况且,有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乱收费方面煞费苦心,例如他们乘为下岗失业人员、私企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管理档案和办理社会保险之机,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档案托管费”、“社保代办费”、“服务手续费”等,每人多达数百、上千元。有的甚至网罗亲朋,违规办企业,专门从事乱收费活动。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在政策解读中没有明确备案是否收费,这就使下面有了“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借口空间,而完全无视政府部门的服务天职。因而笔者极力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抓紧补救,明确规定用工备案严禁搭车收费,免得日后有人趁机发不义之财。
另一方面,念好用工备案经,需要勤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备案情况,经常深入用工单位检查核实,发现违规用工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这样才能使用工备案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反之,为备案而备案,搞数字游戏,置劳动者实际情况于不顾,这样的用工备案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殷切期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用工备案的好经念好,始终牢牢把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根本。否则,是不可能赢得百姓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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