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作者文集
没有法律是不能的,有了法律也未必是万能的。能不用立法解决的社会生活问题,就最好不用法律去管,道德素养、规则意识等,这些才是我们在“过度立法”狂热后真正需要关注的“法治”命题。
闹市街头,一边漫步一边沉浸在手机通话之中,完全忘记了身边呼啸而过的汽车……这一常见的现象在一些通信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可能被立法禁止。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也应该考虑相关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2月13日《信息时报》)
过马路打手机是不安全的,可是,不安全的一定要上升到立法加以禁止吗?
这些年我们的法律界人士似乎很是热衷于立法建议,搞得“法治国家”好像越来越形而下成了“立法国家”。应该说,上世纪的中国基本经历了五十年代的法律启蒙阶段,六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以及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现在,“法律万能”的思潮又开始在我们身边蔓延。至于“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的跟风式司法主张,只是我们立法热潮下的一次臆想症罢了。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马克思的那句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立法上的禁止是一种“非此不可”的姿态,正因如此,“禁什么”才尤需要谨慎——至于暧昧的、中间状态的,从来都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毕竟,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法”是下下策。过马路打手机,固然存在危险,但这种危险是可控的、是小概率的,和我们骑自行车上街差不多,事实而言,真正打手机出交通事故的,多是司机而不是行人;从法理逻辑上说,行人在道路安全上处于弱势,即便打电话不小心了,也不能成为司机冠冕堂皇撞人的主观理由。街道上更加危险的动作譬如横穿马路等行为还没能禁止、斑马线上安全岛里的权利都没能被法律所庇佑,更不用说通过法律禁止在马路上打手机了。法律不是医治社会问题的“万金油”,至于过马路打手机,善意提醒就足矣。
尽管我们的法律是以限制人们从事某些行为为载体,表面看是对自由的限制,但是从宏观价值来度量,立法调整社会关系之后,人们的自由范畴与自由能力是在扩大,而非缩小。反之,法律调整的范围越小,并不一定代表着法制不健全,恰恰相反,可能正是象征法治的高度完备。我们可以从世界刑法的历史上看到这个影子:通常而言,社会文明的发达程度与刑罚的处罚力度成反比。
在马路上打电话应该是一种需要提醒的自由,果真立法禁止的话,这个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怕都是天大的难题。没有法律是不能的,有了法律也未必是万能的。能不用立法解决的社会生活问题,就最好不用法律去管,道德素养、规则意识等,这些才是我们在“过度立法”狂热后真正需要关注的“法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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