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制度能惠及困难居民吗?
——经济适用房系列谈之二
吴颜 作者文集

不少人认为,经济适用房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好的,政策设计思路也是对的,问题只是出在操作层面。只要严格监管,按制度办事,就能堵住漏洞,克服现在经济适用房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情况似乎应该是这样。建设部等四部委2004年5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按照这个办法,经济适用房应该不存在被倒卖的可能。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不仅可以被倒卖,而且还有公认的行情。据业内人士指出,那些本应当严格执行制度的监守者往往就是突破制度的主力。说是监守自盗也许严重了,可如果没有内部把关人的配合,倒房的人怎么可能拿到经济适用房呢?
不可否认,严格秉公执行制度并加强监管,的确能够有效防止内外勾结倒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但是否没有倒卖,经济适用房制度就没有弊端了吗?
合法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经过申请、审批和公示三道关。从现实的运作看,这三个环节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第一,本该是符合收入标准要求的困难居民提出申请,并提供自己的低收入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低收入证明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收入标准本身就偏高,涵盖了住房最困难的低收入阶层在内的大量中等收入群体,导致通过合法或违规手段获得购买资格的人群过于庞大,相对于极为有限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不成比例。换言之,这一政策的适用人群过于庞大,实质上已失去了普适性。
第二,恰恰由于经济适用房成为高度稀缺的资源,这就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内外合谋,倒卖房号就是最好的证明。到头来,即使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在不支付额外金钱的情况下,也无法按规定价格买到经济适用房。
第三,公示环节表面上看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监督申请和审批环节的公证性,而实际上却是个摆设。因为在一个陌生人社会,来自城市不同区域的购买者绝大多数互不相识,不知根不知底,怎么监督?况且,公示本身时间有限范围有限,不可能搞得人人皆知,而就算人人皆知,除非是“死对头”,又有谁会去搅和别人的“好事”呢?
正因为现实中保证经济适用房公平销售、惠及困难群体的措施存在致命的缺陷,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各地不断曝光经济适用房被开私车人购买,房子面积大装修好,一些实权部门甚至借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建起了供自己单位人员居住的豪宅,一时间群众怨声四起。
因此从总体上说,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真正低收入家庭买不到也买不起的房。(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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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北京倒卖经济适用房房号的报道,再次把人们关注的目光聚焦到争议不断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上。为什么这一初衷良好、并被广大购房户寄予厚望的政策,出现了那么多问题,是操作不当,监管不严,还是该制度与生俱来的先天缺陷?人们不禁要问:经济适用房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
由此,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走样变味,弊明显大于利。据来自云南省建设厅的消息,由于经济适用房在其他城市出现诸多弊端,未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没有列入政府的重点工作范围。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正在采取对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