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日前在乌鲁木齐市冬季解困会议上说:“领导干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带头者,而不是矛盾的制造者和加剧者,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防止搞强迫命令,颐指气使,滥用权力。没有与老百姓打成一片的好作风,没有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轻率地视百姓为刁民,就不可能化解矛盾,赢得民心,确保社会长治久安”。(2007年1月23日《人民日报》)
“刁民”不是个新名词,是过去几千年来旧官僚对那些不愿忍受官僚压榨,能够通过种种渠道告状并变相反抗的老百姓的一种贬称,因为这部分老百姓不是那么逆来顺受,又很有头脑,常常让统治者头痛,所以凡是被称为“刁民”的人一般都不为官府所欢迎。而用历史的眼光来看,这些所谓的“刁民”大都是被官府逼成的,也就是说先有“刁官”然后才产生的“刁民”,所谓“刁民”只不过是代表大部分老百姓的一种原始声音而已。
时至今天,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社会,《宪法》也赋予了公民各种权利,群众有建议和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面反映,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也始终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按说“刁民”一词应该不复存在,但是现在不少地方仍有一些群众因为种种原因,被当地官员称为“刁民”,这就很值得我们反省。
那么这些所谓的“刁民”到底“刁”在哪里呢?分析一些实际情况就能看出,他们的“刁”就是喜欢按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文件精神对照自己身边的事情,思考问题,找出问题并反映问题。特别是关系到群众和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基层违反上级精神又不愿改过的部门和官员“纠缠不休”,甚至告状上访。还有一些“刁民”喜欢监督,对身边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这些人做出的事情往往是很多人想做而没有做甚至是不敢做的,而且他们有一种“认死理”的精神,不解决问题不罢休。他们往往成为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不安定因素”,也是某些官员最头痛的。
其实,很多所谓的“刁民“,他们的所作所为也是完全符合《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的。有些官员之所以称他们为“刁民”,原因并不是出在老百姓身上,而是出在一些官员执行中央和国家政策及文件精神不彻底,依仗权势肆意侵害群众利益,甚至是工作和生活作风不正及贪污腐败上。对此,群众当然有权利和义务来监督。而有些官员认为他们是“多管闲事”,是在找政府和官员的麻烦,这就是“刁民”。如果单从这一点上来说,那么现在不是“刁民”多了,而是太少了。
没有任何一个老百姓天生就愿意当“刁民”。只要群众反映的问题合理合法,能够得到各级官员的理解和关心,并予以妥善解决,“公仆”们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国家的政策,那么群众也根本用不着“放刁耍赖”。要让社会不出现“刁民”,首先就要保证不出现“刁官”,正所谓“刁官”除,“刁民”尽。
相关报道: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称干部不能轻率视百姓为刁民
北京上访村见闻:中央举措起作用 上访人数趋稳
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 诉求渠道不畅是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