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联联 作者文集
当今社会,作为国家机器的警察应该是正义和法制的象征。人们信赖警察、求助警察,实际上是对正义、法律的信赖。俗话说,邪不压正。在一个昌明、法治的国度,邪恶势力再猖獗,对于正义和法律的力量也会心存畏怯。可是,如果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本身目无法纪、执法违法,后果该会是怎样呢?
让我们先看一条消息:据《江南都市报》报道,江西乐平农民叶正生在贵溪火车站遭歹徒抢劫,他拦住巡逻的110警车后就和民警寸步不离,因为身上揣有10000元现金,心存余悸的叶正生请求民警护送回家。不料民警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没有办任何移交手续就把他送进了精神病院。就这样叶正生被当作精神病人强制治疗了42天,他向院长下跪4次要求出去,均遭拒绝。后来,叶正生以1000元的许诺“买通”了医院一工作人员,与家人取得联系,才得以成功自救,但没思维问题的他却因饱受摧残已不能正常步行。
叶正生在极度惊慌之下,把警察当成了最可倚靠的人,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可令他万没有想到的是,警察却把他当成精神病人,送进医院。不仅无端花费好几千元的医疗费,而且还落得一个“不能正常步行”的后果。如果不是他灵机一动,采取措施,说不定医院会把他身上的10000元现金全部榨干之后,才会让他“治愈出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明确了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非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也无权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可是,贵溪当地的警察,面对叶正生的求助,不是积极济危帮困,也不核实情况,而是主观臆断叶正生“是一个精神病人”。公民权利、法律程序都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
歹徒抢劫,终究底气不足,总不免要躲躲闪闪、遮遮掩掩。可是警察无视法律,践踏公民权利,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打着正义、法律的旗号,令受害者无可倚恃、无可逃遁。“送到精神病院是出于对叶正生的保护”,这是警察事后的辩解。正是警察的“好意”,才让无良的医院有恃无恐,为了把被害者口袋里的现金据为己有而明目张胆地摧残一个正常人。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对对方采取有限度的强制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要依法行事。只有这样,其执法过程才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执法才会获得人们的尊敬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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