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作者文集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情”和“地方的财力”相适应,设计“要重视保护和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等等(1月10日新华网)。
一项政策最重要的品格就是前瞻性,这项政策确实有点姗姗来迟。中国兴建大型公共建筑的浪潮已经兴起了十几年了,在许多城市,与“国情”和“地方的财力”不相适应的公共建筑已是木已成舟。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虽然是亡羊补牢,但总比继续无所作为要好。问题在于这份主旨不错的《意见》还缺乏可操作性,只有一些大而化之的要求,比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案设计的评选要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等等。而一些最关键的内容,比如通过什么样的措施,依靠哪些力量来保证这些要求落到实处,文件却语焉不详。
没有可操作性,再好的“意见”实施起来,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我看来,要让这份文件提出的种种要求落到实处,就应该在可操作性上再做详细规定,笔者对此有这样几点建议:
一是在程序上,应该明确规定“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必须在决策者、专家以及公众三个方面都满意之后,才能投入施工。在今天的中国,由于专家容易向权力屈服并常常会被利益所收买,所以“公众满意”就格外具有决定意义。如果三方的意见达不成一致,则宁可暂且搁置,也不允许强行上马;
二是要给公众开辟参与的途径。所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设计,都要在事前和事中,通过公众意见调查、社区论坛、公众评议、公众审查、公众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来确保公众的有效参与。没有经过这些公众参与程序的,或者虽然经过了这些公众的参与程序,但是大部分的公众意见都表示反对的方案,也不能强行上马,否则就必须以违法违规论处。
三是要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的透明度。要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技术优势,将和大型公共建筑有关的所有档案,诸如批准工程的发包合同,评标委员会的讨论记录等等,均在网上公开,使公众和新闻记者能够随时查阅。我相信,当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下时,就可以有效制止个别决策者将个人的偏好凌驾于公众的审美口味之上,也可以有效防止那些与“国情”、“地方的财力”和“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均不适应的建筑,从图纸变成现实。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如果我们能够在“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过程中落实这些措施,则不仅可以杜绝城市建设的“败笔”,也可以为中央一再提倡的“协商民主”积累经验,而所有这些,都将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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