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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中国民间资本网 图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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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提示】在12月17日举行的“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该市市委书记汪洋发表讲话称,民营经济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要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12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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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企原罪需要宽容 |
宽容不是不赎罪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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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民营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甚至失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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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企的原罪,应该寻求一种明智的妥协,可这种妥协不是“不追诉”,否则,民企原罪未除,新罪恐怕又在酝酿之中。政府切不可轻易出台豁免政策,毫无原则的“宽容”和“既往不咎”,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也是一种法律权威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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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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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如果致力于法治经济的建设,就没有政府特权预先设定的“宽容之说”;如果用特权给出“宽容”来扶持企业,只会成为怂恿与溺爱,让中国的民企怎么也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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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原罪”点睛:妥协有时候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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