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 琳 作者文集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12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对于广大教师来说,无疑是一则喜讯。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是由于教师有相对固定的收入,许多大学毕业生纷纷想加入这支队伍;一种是农村教师向城市跑,城市教师向其他行业跑,许多教师自身选择了逃离。离开的原因当然很多,不过其中有一点就是因为教师待遇相对较低,收入水平不高。
因此,国家发改委发布这个办法,对于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但问题是,如何保证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呢,仅仅靠出台一个办法行吗?
目前教师的工资虽然由财政提供,但一些基本福利等主要还是依靠收费来维持。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补贴、津贴,如阳光工资、全勤补贴等,财政给予学校的资金一般都只有一半,另一半需要学校自己解决。如果要求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那这部分资金从哪里来,是财政提供还是学校自筹?如果财政提供,很多地方的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财政不承担,依靠学校自筹,学校又到哪里去自筹?通过收费来解决是否可以?如果通过收费解决教师工资水平提高的问题,又如何向广大群众交待?
我们希望这个办法的尽快出台,但我们更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围绕这一办法出台相应的措施,确保这个办法的真正落实,让教师的工资能够真正得到提高、待遇真正得到改善。以而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其的积极性,安心教育,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

高中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
昨(8日)天,国家发改委就《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中学校的学费价格制定应以教育培养成本为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其中,列入成本的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此外,如学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净额至少应有50%冲减总培养成本。 全文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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