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锋
一位工会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为职工养老保险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要求后,竟被单位除名。27日,广州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在向市人大汇报《工会法》的实施情况时透露,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广州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些企业没有工会,有些企业建立的是“老板式工会”,有些企业的工会虽然想为职工维权,却自身难保。(11月28日《新快报》)
原以为,广州的这两位工会主席在维权上“自身难保”是个例。不想,把“工会主席维权”拿到网上一搜,竟搜出了不少类似的案例: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唐晓东,因维护职工权益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宁波市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从部门经理被降为普通化验员,后又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当事人彭先生与雇主单位打起了官司;阳江市龙达集团工会副主席杨观趣为职工说话维权,公司老板以“煽动职工与公司对立”为由将其“除名”;河南开封市原供水总公司工会主席因维权被免职……
当然,在企业中,工会主席端着企业主的饭碗,若不站在企业方立场,其角色之尴尬在所难免;若真正行使职权站在工人们一边,则随时面临“饭碗之忧”。但无论怎么说,个别企业竟然敢拿工会主席开刀,足见其张狂。在肆意践踏《工会法》的时候,刺痛的远不止工会主席个人的神经,更有广大普通工人的心灵。
当前,在基层工会组织维权乏力的情况下,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全力为工会主席撑腰,为工会干部助威,以制度、法律形式确保工会主席、工会干部能够在企业中站住脚,在企业主面前说得了话,为工人维得了权。如此,也就能让手执法律利器的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健全以来,直起腰杆,避免行同虚设,真正发挥作用。
可以说,一旦立于夹缝之中,工会主席实在不是一个好干的“差事”。当个别企业主敢“在工会主席头上动土”的时候,我们的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都应为维权的工会主席给予积极声援与支持,并以法律手段惩治违法企业主,决不让损害工人权益、藐视工会组织的企业主轻巧过关,而一定要企业主为其“杀鸡骇猴”的张狂之举付出代价。
总之,当工会主席维权却“自身难保”的案例不断出现的时候,正是社会该对工人权益警醒的时候。期待有关部门积极作为,以实质性行动抚慰包括工会主席在内的工人们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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