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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首先是一个人
2006年10月18日 00:00:3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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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山

    在娱乐场所从业的“小姐”成了卫生部门关注的对象,并集中参加了哈尔滨市市区举办的第一次“防艾”知识讲座,这种做法引出人们对“扫黄”和“防艾”的争议(《哈尔滨日报》10月15日)。

    对普通民众开展防艾讲座,大家认为理所当然,因为防艾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有责任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对象变为“小姐”,就会引发争议,为什么呢?因为“小姐”所从事的职业为道德所不齿,为法律所不容。这里面隐藏着一种观念:政府应该为“好人”服务,而不是为“坏人”着想。仔细想想就知道,这显然是错误的。一个杀人犯,在拒捕时受到重伤,是任其流血死亡还是送到医院抢救?相信大家不会认为抢救一个杀人犯是浪费社会资源和财富,因为,杀人犯虽然罪大恶极,但他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杀人犯。

    同样,在讨论这件事时,我们必须明确——“小姐”首先是一个人。

    人人生而平等,是现代社会的法理基础之一。从这一点出发,“小姐”和普通百姓享有同样的人权,既然我们可以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防艾讲座,为什么“小姐”不能呢?而“小姐”作为艾滋病高危人群,自然应该在防艾知识方面得到更多指导。正如医生眼里只有病人一样,卫生行政部门的眼里也应只有人的健康,这是卫生部门的根本职责,哈尔滨市卫生部门的做法值得赞许,因为他们把“小姐”看成了和我们一样的人。

    “扫黄”和“防艾”的性质迥然不同。“扫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防艾”是为维护大众健康,两者任务和目的不同,不存在互相否定的关系。“防艾”不是对“扫黄”的纵容和许可,它是对人身健康的保护。卫生部门依照职权对“小姐”开展防艾教育,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都是正确的。

    在时下艾滋病传播迅速,艾滋病患者恶意传播艾滋病事件屡屡发生的情况下,对“小姐”开展防艾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更希望对“小姐”开展防艾教育的理由首先是因为她们应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其次才和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图为重庆彩虹工作组宣传海报,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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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培训”是一个现实的次优选择

防艾”和“扫黄”是两码事

性交易合法化不是“防艾”良方

从公共理性看待防艾与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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