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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收入为何不属“私隐”?
2006年10月07日 14:15:5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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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菲   作者文集

    “市长年收入属个人私隐,无需向社会公开”,这是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州市法制局长王庆棠9月29日与网民在线交流中的观点。笔者看到,此论一出,立即引发跟贴源源,引起人们的思考。(见《河南商报》2006年9月30日)

    市长收入属私隐吗?假若是一般市民,毫无疑问,个人收入当然是百分之百的私隐,属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范畴。但是市长毕竟不同于普通市民,因为市长有着众所周知的公权。事实证明,公权一旦被滥用,就有可能招来“灰色收入”,甚至还会有受贿之类“黑色收入”。为着防止公权变质,许多西方民主法治国家都郑重其事要求官员包括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财产要进行公开报告。可以说,官员财产进行申报已是国际惯例。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治》,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国会也通过了《政治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等在内的官员,均需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美国又对会计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反腐败斗争比较通用的、强有力的武器。国际经验表明,官员财产分开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是吏治法治化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要有效地防止官员贪污腐败,必须明确地以立法形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实行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的制度。

    官员的财产进行申报,也是时下我国进行反腐倡廉的一个必由之路。人们知道,贪官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贪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非法收入能够隐藏起来,永不着说明来源。被称为“豪赌镇长”的广东东莞市塘夏镇镇长李为民涉嫌挪用公款1.1亿元用于赌博和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71万元、贪污106.2万元,于8月10日被庭审。在庭审李为民涉嫌犯罪事实中有这么一个令人惊讶的细节:对近亿元的挪用金额,李却轻松表示很快还清。而权威机关透露,李为民以个人及妻子名义拥有房屋30间共8702.76平方米,商铺6处共205平方米,地皮7块(含别墅用地1块)共1168.5平方米,他参股的公司有近10家。假若李的财产能定期进行申报并由公众进行监督的话,如此巨额财产就会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关注与调查。可见,官员向组织报告“个事”,既是方便组织公众进行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官员政治上的一种爱护措施。

    官员个人财产收入公开,无疑就为落实公众对官员个人的监督提供了依据与渠道。记得,湖南桂阳县委书记在家中被刺的消息公布后,各类时评纷至沓来。而一些猜测似乎更为抢眼。比如,有时评这样说:与小偷搏斗的县委书记本意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因为家有巨赃,害怕被小偷偷出臊尾巴来,所以才拼死一斗以保护自己的不义之财,保护自己的官场前景。甚至还有人大胆断言,此县委书记受伤后,肯定会有许多下属厚礼相望,躺在床上不知多少金钱进账等等。(见《东方时评》2006年4月5日)这类时评之所以“抢眼”,无非是重复那一类所谓“无官不贪”的陈词滥词。而这三个犯罪嫌疑人“提出选择抢劫对象是桂阳县委书记吴章钧是因为他们分析‘当官的’被抢劫后一般不敢报警,怕查经济来源”。

    为何在县委书记被刺案会引发一些网民产生“瞎猜”现象?

    “瞎猜”恐怕也官员财产不公示的“副产品”。三个犯罪嫌疑人专盯与他们无怨无仇县委书记的动机是什么?显然,是听信了“当官的必有钱”和“劫当官的不敢报警”这类流言。假若地方官员都对家庭财产进行公示,那么,也会从一定程度上帮助社会了解官员实际收入情况,对官员的“瞎猜”就会不攻自破。

    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年8月29日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问题,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消息表明: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事”不再是“小事”,更不再是“秘事”,而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重要举措”(见新华社2006年8月29日电)。官员报告“个事”的具体内容,尽管媒体未详细披露,但很可能包括个人财产、进出境、婚姻生育、配偶状况、本人及家属投资经商等重大问题。也就是说,报告与官员廉洁从政有关的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官员个人财产进行监督已列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议程,并成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人们有理由说,市长等官员收入不能再是“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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