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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高法强调采访纪律有利司法公正
2006年10月04日 00:00: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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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和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但是,司法与传媒各自的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新华社2006年9月12日北京电)

    肖扬对司法与传媒之间关系的论述,指出了司法与媒体责任的不同,但并未否定司法与媒体的密切联系。事实上,独立审判权与新闻媒体采访权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冲突。独立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而新闻采访权则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司法机关独立裁决后,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可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将司法个案判决变成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新闻事件。

    但是,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是一个过程,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乃至执行阶段,会不断地发生新闻事件,如果只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审判的结果,而不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审判的过程,那么,人们对审判的结果就会产生疑虑;然而,如果新闻媒体在报道审判过程的时候,影响甚至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那么,就会产生所谓的“媒体审判”,对审判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主审法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事先表达对案件的看法,那么,就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对新闻媒体报道审判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要求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谨言慎行,不是限制新闻媒体报道权,也不是损害公众的知情权,而是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

    强调司法宣传的组织纪律性,核心价值就在于要求法官学会利用法律文书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法律文书之外,不得通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电视讲话、撰写有关介绍或者评论案件的文章,表达个人主张。在任何国家,法官的言论自由权,因其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强调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就是要从根本上理顺独立审判权与新闻报道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内,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审判活动,不应受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报道权、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不应当干扰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更不应该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要求法官透露独家信息,以产生新闻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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