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长海 作者文集
我国和美国、欧盟、加拿大之间的汽车零部件争端,缘于2005年2月28日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并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我国目前汽车整车进口关税为25%,零部件进口关税是10%)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也是为了打击非法拼装,保护消费者利益。
《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三个标准,即如果用进口全散件、半散件组装汽车,或进口车身或其他一些总成(系统)装车、或者进口零部件价格综合达到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即被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标准课以更高税率。前两个标准已经于去年4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个标准按规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美欧加由于在中国市场汽车零部件整体利益重大,对《办法》,尤其是第三个标准的规定反应强烈,认为违背了WTO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是为了给予本土零部件生产商提供特殊保护,排斥国外生产商。三个国家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DSU)于今年3月份开始与我国进行了磋商,中方本着最大诚意,将第三个标准的实施日期推迟到2008年7月1日。然而美欧加并不满足这个结果,于9月16日集体诉诸WTO,9月28日将提出争端解决“专家组”,这样看来,中外汽车零部件争端通过WTO解决不可避免。对于这样的结果,有的人认为很可怕,会发生贸易大战,会遭到联合制裁,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我认为这倒不是什么坏事情。
首先,对于美欧加诉诸WTO,对我国对外贸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从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争端的过程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程序:磋商、专家组的组成、裁决、上诉、裁决的执行、报复和交叉报复。WTO争端解决程序特别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如在磋商时,规定各成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利益;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生争端时,经该发展国请求,专家小组至少应有一位专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等等,这些具体规定都是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使其不在谈判中过于软弱、被动。我国加入WTO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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