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多项化妆品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后,江西女消费者吕萍状告SK-Ⅱ和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官司败诉后,准备再将香港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详见昨日本报B16版)

刘嘉玲(资料图片)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的一项广告公信度调查显示,在回答“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您认为名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时,参加调查者认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高达78.2%。可见,人们既对影视或体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非常反感,也表明公众普遍认为作为形象代言人的明星应当为广告代言承担责任。
然而,SK-Ⅱ问题化妆品经媒体曝光后,刘嘉玲非但不与消费者一起调查,反而公开表示:“我和琦琦将继续支持SK-Ⅱ!”刘嘉玲之所以底气十足,是因为对于名人做广告,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制约,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往往可获得高额报酬,但误导了消费者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比如美国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国外名人对于代言广告往往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对比之下,国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症结,一目了然。(职员: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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