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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让腐败分子“倾家荡产”
2006年09月17日 08:13: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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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吴官正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个讲话显示了高层继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信心和决心,读来令人鼓舞。

郴州反腐余震 波及上百官商 来源:南方新闻网


    一般说来,腐败分子一旦被查处、被判决,政治上自然身败名裂,思想上大约也会后悔莫及(至于是否“口服心服”则另当别论),但如何让他们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却并非易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如果犯罪行为人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的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司法机关就“穷寇勿追”、高抬贵手了。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有三种表现形态:其一是替代收益,即由犯罪所得全部或部分转变或转化的其他财产;其二是混合收益,即犯罪所得已经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其他财产相互混合;其三是利益收益,即由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转变或转化而成的财产或者已经与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

    对照《公约》关于没收对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了。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力度,我们有必要参照《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相应的修改,以期更好地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败犯罪所得。

    再者,我国的法律还应该引进对贪官的“缺席审判”制度。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揭示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尴尬: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做出判决。我国法律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对下落不明的贪官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即使不能及时抓到他们,亦可以缺席判决。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贪官及其亲属追索赃款及利息,不能让他们因为腐败而得到任何便宜。

    怎样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敛的财富,香港廉政公署前不久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香港廉署穷追“外逃贪官”韩森达35年之久,终于在其死后多年追回其过亿资产。而且,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所交出的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是韩森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要发扬这种“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通过法律手段彻底剥夺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这样才能真正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文/王威)
相关评论:
                           加大反腐力度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敏感的人士已经注意到,围绕着房地产市场,已经刮起了一场猛烈的反腐风暴,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已经有多名高官落马,像天津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和副市长雷渊利等,他们的问题无不与房地产市场有瓜葛。与此同时,房地产业的一些问题大亨也被“双规”。这场于无声处听惊雷的反腐风暴,既显示出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坚定决心,也可以被理解为扭转政风、切实解决房价畸高问题的努力。详细>>

                           民众默认腐败是个假象

    上网浏览,发现有关反腐败的帖文、留言较多。这也难怪,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中国人的一块心病。不过,有一些帖文称如今民众已经对腐败持默认态度了。如果时光倒流一年,我对这一观点肯定应声附和。我会说,民众对腐败的默认是民众政治觉悟的下降。可是,现在我经过大量民意调查,我认为民众默认腐败是个假象。 >>详细

                        “反腐败”的根本问题是体制改革

    用人问题最容易滋生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比商业贿赂的危害更大、更持久,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造成了腐败串案、窝案犬牙交织的局面。这种“温水煮青蛙”的效应,使官员走向腐败没有了“知觉”,使腐败分子觉得周围都是一样的贪官,自信查到自己的可能在万分之一以下,即使查到了,也会有“贵人”、同党帮忙,即使“贵人”、同党都倒了,也只是“运气太差”而已。

   因此,改革更紧迫、更根本的问题是靠体制改革来消灭“官本位”存在的土壤。
详细>>
                 
背景阅读:
                          吴官正:反腐要让贪官倾家荡产身败名裂

    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本网择其精要,以飨网友。详细>>

             吴官正在《求是》发文强调: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文章指出,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之中,在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的同时,进一步形成防治腐败的有效机制。在政治领域防治腐败,必须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经济领域防治腐败,必须抓住建立健全正确利益导向机制这个核心,逐步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认真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文化领域防治腐败,必须抓住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在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必须抓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这个根本,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详细>>    >>>进入发展论坛讨论

更多评论:
腐败的为什么多是副局长
反腐败,要出高招,而不是奇招
"权力资本腐败"将严重破坏社会公平

腐败问题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反腐败要"亡羊补牢"更要"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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