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飞 作者文集
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自从本月初媒体披露之后,舆论哗然。据9月13日《人民日报》和新华网报道,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自1996年投产以来,沿用国家明文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环保设施一直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长期超标排污,致使该公司400米范围内的土壤已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并造成村民354人血铅超标,其中14岁以下儿童146人。
徽县血铅超标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也是多方面的,譬如企业无视环保,违法生产排污;地方政府缺乏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地方环保部门监测不力,失职渎职,等等。这些教训固然都值得认真吸取,但我认为,最严重和首先应该吸取的教训是,改革我们的行政方式。
长期以来,我们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官员已经养成了漠视法律法规,唯上级批示是从的不良乃至有害的行政习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政党、团体、公民、法人等,都必须敬畏法律,无条件地遵照法律办事。这是法治的要求。然而,我国一些地方的现状却是,明明是法律禁止的事情,只要顶头上司不明令“叫停”,往往是照干不误,上司的“墨水”和“唾沫”胜过法律、法规条文。或曰,法律法规只有通过领导的“批示”或“口谕”体现之后才能生效。
还以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为例。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铅冶炼厂自1996年投产以来,一直排放乌黑的浓烟和混浊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且污染造成农作物减产,当地村民曾多次找政府要求解决。该企业为什么敢冒法律之大不韪,不顾当地民怨民愤,继续我行我素?其原因就是当地主政者没有“批示”“叫停”,故意纵容。“法不怕规不怕,就怕官员大嘴巴。”这句顺口溜就是我国当前少数地方不良行政环境的逼真反映。
据报道,甘肃省政府秘书长姜信治1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省委、省政府已要求陇南市和省内其他市、州对类似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这样的排污企业进行综合清理检查,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整治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同时,环保部门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测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该省的这个“要求”(不是领导的口谕,就是领导的批示),无疑是正确的。但无庸讳言,这些环保要求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都明文规定了,这些”重申”性质的“口谕”、“批示”除了能表明领导对该事件的态度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我以为,在事件发生以后,对于上级党委和政府来说,除了有针对性地作出应急处置意见外,还要果断地严肃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责任,以及肇事企业的违法责任,并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各级党政官员和方方面面,树立敬畏法律,严格遵法守规的法治习惯,逐步改变我们的行政方式,由“批示至上”,走向“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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