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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报告不实应有严规侍候
2006年09月14日 08:59:04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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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新华社的一条消息引起人们的关注:当天,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这条消息虽未透露具体内容,但据中央党校专家分析,新规定将“锁定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

    官员腐败问题一直是民怨集中之地,这早已是有目共睹。此次最高层着力研究反腐相关议题,并且将监管对象定为“省部级”,显然传递了某种强烈信号。而官员之所以腐败屡禁不止,究其缘由,其一,乃经济转型期国家所遭遇的某种规律性;其二,我国对官员(尤其高官)监管体制上的漏洞更应引起重视。据说,大贪官胡长清就曾有过一次自白,大意是说:官做到我这个份上,所谓的监督,对我来说就是牛栏关猫,空子太大关不住我。我国的转型期还很漫长,因此,要想遏制腐败,真正可行的路径只有在源头上“堵漏洞”。

    细读新华社消息中对新规的阐述,简言之,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报告什么”、“向谁报”、“怎么报”、“不报或不如实报怎么处罚”四大问题。显然,前三个问题都是属于操作程序层面,固然重要,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遭遇阳奉阴违、流于形式,因而第四个问题便显得尤为关键——因为唯有厘清“不申报或不如实报者该当何罪”,才算得上为官员申报制度画上了一条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底线”。

    这绝非妄言,而是有历史教训的。1995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个规定可谓相当“温柔”,它只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个人收入,同时规定违者处分,但对如何进行监督审查等等,概未涉及。因此,才会出现不少地方“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秘书代劳”的怪事;也因此,该规定颁行十年来,鲜有从领导干部的自我申报中发现腐败分子的案例。再如,中央2001年6月15日发布了“改进版”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仍未明确违规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很显然,正是缺乏对违规不报或伪报者的审查、监督和惩戒手段,导致了近年此类规定层出不穷,却收效甚微。试想,如果腐败官员在心里一算计,发现不申报或伪报可以逍遥法外,或者受到的处罚远低于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带来的“损失”,他会主动去找纪检部门坦白吗?

    纵观各国,到目前为止,美国、法国、新加坡、泰国、韩国、印度都确立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因违犯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韩国于1993年推出此项制度后仅一个月,一大批高官就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可见,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而从中我们又发现,这些法律或法令大致有个共性——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并处以严惩。也正有赖于这一“底线”,各国官员们才会“乖乖”如实申报。

    回顾很多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常常反思:如果在他们第一次“伸手”后便被“咬”了一口,想必他们不会最终坠进万劫不复的深渊吧!因此,从防微杜渐、悬崖勒马的角度看,个人事项报告新规必然能起到爱护、拯救干部的目的——当然,前提是要让不申报者、假申报者比如实申报者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上兵伐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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