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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禁摩风暴”中理性思辨
2006年09月06日 00:00:0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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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菲   作者文集

    9月1日,广东东莞市从“断脚行动”开始,经过“清源”、“端窝”等等步 骤,代号为“风暴1号”的禁摩行动轰轰烈烈展开。媒体报道,近些天来,东莞市党政领导一齐出动,在街头指挥“禁摩”,大有“不成功便成仁”之气慨。

    然而,与此同时,舆论反弹之声却似乎越来越大。其中,《江南时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就相继发出质疑之评论。而更多的网言网语从主流网站源源而冒,直指东莞铁腕“禁摩”“对市民带来困扰和伤害越来越大”。

    “铁腕”是什么含义?那是用“铁的手段”、无情手段去达到某一目的的象征;何谓“风暴”?就是要令人有心惊胆震之感的态势。笔者留意到,8月31日出版的《南方日报》在报道东莞“禁摩”风暴时云:所有参战人员须明确职责,准确到位。对为车主通风报信,或者私自放行异地摩托车的现象,将追究责任。

    诚然,“禁摩”不是东莞的首创,中国“禁摩”“限摩”从1985年开始算,至今已经有148个城市加盟。经过反反复复,有的已“开限开禁”。至今出台“禁摩令”的大中城市据悉有30多个。与众不同独树一帜的是,东莞使用了“铁腕”“禁摩”。笔者相信,有当地党政领导一齐上阵,有较为雄厚的警力相助,有这么铁一般的“禁摩”行动纪律,东莞的“禁摩”有可能会禁出一个“新高潮”、“新局面”。

    但是,尽管力度如此之大,却很难相信,“铁腕”之下,能使摩托车在东莞从此绝迹。

    理由也不言而喻。东莞方面尽管为“禁摩”风暴的“查”、“扣”、“罚”积极寻找法律依据,而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仅有《道路交通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是引用《行政许可法》第8条: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所需,可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给予补偿。而对“公共利益所需”这一点,政府层面与公众就有不同的解读。政府方面认为,摩托车实际情形包括治安环境,对广大市民产生了影响。而网民则认为,“铁腕”禁摩,从根本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些基本的法治精神。东莞网民反映的情况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有网民谈到,摩托车退位后,治安可能会更差。因为乘坐汽车的市民会激增,车上偷窃可能更猖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同样会增加。禁摩后,汽车的数量会上升,由于排量较摩托车大很多,消耗的汽油、排出的废气会更多。更加重要的是,摩托车一族,就是打工一族。数十万营运摩托那是众所周知的“打工摩托”。对于月收入千把元左右的打工仔而言,摩托车就成了他们主要的谋生工具。

    可见,“禁摩”在法律层面缺乏足够依据,遭遇打工一族的强烈抵制不是没有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用“铁腕”用“风暴”去“禁摩”,其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不协调,其对平民百姓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平心而言,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笔者并不喜欢摩托车。但是,一个地方的交通工具是与这个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的。不能凭着长官意志简单地一禁了之。许多事实证明,凡违背公众之愿的禁,总是难以禁得下去。今年9月1日,备受关注的海口市人力三轮车营运开禁,200多辆人力三轮车试点营运就是活脱脱的例证。

    “禁摩”尽管可以说是一个城市发展的趋势和打造城市形象的需要。但趋势不等于迫在眼前的现实需要。促进趋势的实现,还得做一系列艰苦细致的工作。比如,致力于当地经济发展,致力于公交车的安全、方便和廉价等等,使“禁摩”逐渐具有群众基础,令群众能逐步接受。当这些条件还未成熟之时就强制推行,难免会遭遇很大的阻力甚至反弹。而这种“铁腕”、“风暴”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铁腕”风暴在开放地带重现一事告诉人们,在城市管理中,在社会工作中,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科学行政的水平,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贯彻落实到复杂和棘手问题的解决之中。

相关报道:

以“铁腕”手段“禁摩”是否恰当

追问东莞 铁腕禁摩

东莞将全城禁摩——为了治安?

争鸣:“禁摩”何妨“服务”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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