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两篇有关富士康集团的报道,认为其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的问题。7月初,富士康集团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随即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此案一经披露,立刻引起媒体与学者的热烈讨论。在具体的法律程序细节之外,此案也被扩大解读为资本与媒体的对峙,对峙之中双方力量强弱悬殊,让人心惊。
毫无疑问,企业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媒体也必须为其报道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富士康集团此番维权,却让人读出了“淫威震慑”的意图:第一,富士康没有直接起诉报社,而是选择了记者与编委个人。被告者不仅经济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都明显更加弱小,而且他们是直接操作新闻报道的具体个人,对他们的威慑,可以最有效地防止类似负面报道在未来重现。第二,富士康以其强大财力为后盾,提出了财产保全的极端请求。在开庭以前,案件是非明了以前,被告人的财产已经遭到查封。不论报道是否属实,不论案件最终如何判决,恐吓新闻工作者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成。用当事记者王佑的话讲,以后还有哪个记者敢去揭企业黑幕?虽然控诉指向的是具体的两个记者,但是受到震惊的确实是整个新闻界。
有学者指出,法院在立案对象上存在问题,施行财产保全疑似偏袒。但是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富士康集团与法院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只能说企业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将财富转换为权力。富士康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媒体的互动,一贯有其“强烈的个人风格”,而且富士康在台湾被认为“好讼成性”,此案手法娴熟,并不意外。但是恃财傲物者,绝不只富士康一家,从财富到权力的转换,也不只发生在法律程序中。实际上,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督和健全的法治,大型企业挥舞财富的魔杖,可以贿赂政客,可以收买媒体,甚至还可能把公权力变成巨商进一步敛财的工具。财富就是权力,这从来都不是秘密,但是必须防止财富权力在经济领域之外蔓延,这是现代社会的常识。
可是,在发展中的中国,企业家被社会娇宠,一个效益良好的企业,因为对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常常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偏袒与保护。财富权力不仅缺少有效制约,而且趋向膨胀,社会博弈能力非常强大。与之对比的,正是媒体的艰难成长与备受挤压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媒体有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但其报道与言论的权力始终缺少专门法律的充分保护。此次富士康案,有专家特别指出,言论立法的缺失,让记者和报社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媒体在市场化改革中成长,需要依靠商业广告自食其力,对企业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再加上媒体整体起步较低,全行业的抵抗能力较弱,因此对广告客户妥协的事件时有发生。财富集团依靠财力直接向媒体施压,已经屡见不鲜。《第一财经日报》此番挑战全球500强企业,即使报道略有瑕疵,其勇气和责任感也应该得到支持和赞许。
富士康事件,是财阀干涉媒体行为的升级,从收买变为恐吓,从以财力施压,变为通过公权力威慑。其中暴露了一个缺少约束的强大资本的有恃无恐,在这一有恃无恐下,资本认为媒体可以轻易地被恐吓,被操纵。这,应该不仅仅只令媒体感到尴尬和耻辱。然而,市场竞争与社会分工,要求媒体必定要成为监督力量、社会自我清洁的力量。媒体的这一特性使得它天然具有进攻性,因此必然引来被监督者的反击。可以说这职责让媒体格外脆弱。但是,监督是媒体的本职工作。所以,即使其监督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即使总是要经受来自被批评对象的压力甚至报复,即使记者被很多地方与机构列为最不受欢迎的人,媒体也仍然会坚持其监督批评的职责。(南方都市报 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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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漏洞。
法院为什么不顾舆论,做出了令舆论哗然的裁定,原因可能在于法院在此次事件中,不仅仅是一个裁判方,而且也是利益方,同意了富士康的财产保全请求,受理了富士康的诉求,可以按照3000万的标的收取费用。这种畸形的收费制度,对于法院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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