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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土地权处置要从百姓利益考虑
2006年08月24日 08:34:3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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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丰慧   作者文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新的物权法草案。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老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国家应当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问题上持慎重态度(8月24日《北京晨报》)。

    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如何处置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议论热点问题之一。这是一个牵涉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如果不能够很好解决,负面影响会很大。试想一下,中国老百姓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逐步富裕起来后,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房子,有些是倾尽一生财力甚至背负一生债务,才拥有了一套房子,本来想可以传下去,可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房子下面的土地竟然没有使用权,甚至国家还要收回?百姓怎能不心存忧虑和担心呢?这对百姓的打击面很大,百姓热切关注这个问题就在情理之中了。

    前段时期,这个问题已经引起过激烈争论和探讨,结果莫衷一是,没有任何结论性东西。人们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人大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但是,现在出现的几种讨论性和建议性意见更让百姓担忧。少数“专家”建议:“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又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期限是50年或更短的情况,对此应统一延长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还有人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现在的70年延长至100年,甚至延长至150年,从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最后一些人建议,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目前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笔者认为,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的处置问题总原则应是,必须从百姓切身利益出发。好不容易盼来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必须让百姓放心、安心和明明白白。这里面有两点必须处理好:一是《物权法》要把这个问题彻底处理完结,不能再留尾巴,不能再给百姓留下“悬念”和不确定因素。那就要求现在的草案中,不宜把“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再推到国务院,使百姓悬着的心始终放不下来。《物权法》应把这个问题解决彻底。二是应在《物权法》里规定: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而不能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另一方面,新的百姓住宅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执行。至于有专家建议“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这是根本不考虑百姓利益的胡言乱语。其他几种建议,都不能使百姓切实安心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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