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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规定”让公民权益搁浅
2006年08月24日 00:00:3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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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化民   作者文集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对此表示“暂不作规定”。(8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如报道所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但在笔者看来,如因此而“暂不作规定”,所搁置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人还记得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静源居小区业委会状告开发商之所以“败诉”,原告代理律师说,“开发商明显违约,但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败诉。”此前,温州“银都花园”业委会起诉开发商案,同样是败诉,败诉的理由也是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

    业委会屡战屡败,就是因为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这种状况,与现有制度的设计有关。随着社区概念的深入人心,“业委会”这个建立在共有财产基础上的一个利益团体,在我国许多城市快速发展与膨胀,成为维护居民的重要组织。居民与开发商之间,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纠纷越来越多,居民期望“业委会”作为居民代表来维护居民权益。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对这个新兴基层民主组织定性,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明确了“业委会”“出生”的合法性,却未能明确“业委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也没有对“业委会”作出责、权、利界定。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却无法回避。如,居民们之所以选择以“业委会”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个人名义,主要是起诉的大都是共有权问题,如绿化、消防等是业主的共有权利,不能“细分”,不好由业主单个起诉。“业委会”出面起诉,可以避免单个起诉带来的举证不力,因为个体对诸如绿地这样的共有财产难以举证。

    名不正,言自然不顺。正因如此,给业委会一个真实的法律名分,类似的民间呼吁,一直没有间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等专家也曾多次坦言,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有关这一问题的空白和各地的差别。

    开发商的“坑蒙骗”得不到纠正,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所有的问题模模糊糊,一切都在混沌状态中。可以说,如此“暂不作规定”,搁置的不是一个法律条款,而是公民的权益。尽快以立法的方式对“业委会”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以便其发挥应有作用,更好地维护居民权益,十分必要且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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