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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弊”申诉成功的标本意义
2006年08月13日 00:00:4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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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立场

    今年初,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冰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被巡考老师发现并取消了她的考试资格。不久后,学校给予韩冰开除学籍处分。韩冰将母校告上法庭。此案在东陵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决:撤销农大作出的沈农教字[2006]2号关于给予韩冰校纪处分的通报,即撤销农大对韩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通报。(《华商晨报》8月10日)

    “这样一个判决,会不会让学生产生误解,岂不是更大胆进行考试作弊了?”学生作弊,状告学校,意外胜诉,一些人表示不理解,担心会纵容学生的作弊,这样下去不利于学校的管理。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但需要指出的是,学校的权威不在于开除学生,而在于如何教育学生,尤其是在教育的过程中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对考试作弊学生一律开除,“杀一儆百”,确能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为什么在高校一再“严惩”作弊者的情况下,作弊现象并没有在高校中消失或减弱多少,有时甚至出现惊人的反弹,或许颇能说明解决问题的出路不在于“严惩”与否,而是有更好的途径有待尝试。

    毋庸置疑的是,只要有考试,就会有作弊的可能。学校如何把握一个处罚的“度”,在教学管理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出台《考试法》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但在专门的考试法没有出台之前,学校还面临着如何裁量作弊行为及处罚轻重的问题。

    考试作弊,一经发现便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这一措施很难得到广大学生内心的认同,也很难赢得大范围的认同。就事论事,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农大享有对学生韩冰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职权。但韩冰的作弊行为并不属于农大处分通报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农大属适用法律错误。不难看出,韩冰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但其行为尚未构成作弊行为严重,故农大开除韩冰学籍属处理偏重。事实上,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轻一点的处分,像记过或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学生“作弊”申诉成功的标本意义,就在于学生状告学校,能够在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受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进步”。众所周知,由于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民事主体,以往学生起诉学校,法院就曾一度以“不属于行政案件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而不予受理,而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体现了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学生“作弊”状告学校胜诉,其标本意义还在于,它提醒学校,不要不给犯错的学生以纠错的机会,以往那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违背了教育的精神和目标。取消学籍,就意味着学生丧失了许多学习的机会。人们选择某种教育制度作为教育的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而更在于它所表达、传递、推行着能被认同的某种价值原则和要求。四川师范大学李江源教授在全国教育科学“十五”重点课题《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制度研究》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们对教育制度的认同、遵从必须有起码的自觉性和自愿性,其条件是符合服从者的基本伦理价值,即在伦理价值上取得合法性。

    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面临“考试作弊,如何处罚”的难题。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不可否认是错误的行为。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剥夺了学生的合法受教育权利。开除学籍不是作弊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惟一选择,学校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对学生作出一个适度的处罚,千万不要沦入了因噎废食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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