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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光”到“灭华”会有多远?
2006年08月10日 10:56:5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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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煜    作者文集

    在华日资企业福见产业株式会社在2004年1月2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三光”这一商标,并于2006年5月28日获得公告。如果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日本公司将于2006年8月28日获证。日前,杭州市裕佳商标事务所的马经理决定以这个商标有不良影响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8月10日《现代金报》)

    马经理的异议能否被中国商标局接受我们还不得而知,然而,“三光”商标能在中国提出、有商标事务所愿意为其代理、并顺利通过中国商标局审查而公告,应该说就已经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事件。

    说起来,“三光”这个名词离我们这个民族并不是多么遥远的事,不过60多年的距离,那是我们这个民族永远的痛!因此,即使是最没有历史责任感的人,也应该对这个名词具有一点最起码的敏感。于是,我一要惊讶于代理该商标的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这一事件的表示;二要惊讶于中国商标局居然就可以让这样一个商标通过它的审查关。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这一事件表示,这一商标是由客户提出来的,“客户有要求,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一商标在中国是没有的,所以客户可能认为就能注册,我想这并不违反商标法,否则国家商标局也不会予以批准。我们在当初接下代理的时候也并不清楚对方目的,就这样报上去了。”

    客户有要求,他们就代理!当然也还算有个条件,就是说必须是在中国没有的商标。那我要问,“灭华”这个商标有没有?相信还没有。那么,如果有人来申请,他们是不是代理?当然,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这件事上做的或许还真有些道理,因为中国商标局审查通过这一商标并给予公告在某种意义上证明了他们的判断。所以,我们还真的对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何况,在商言商,我们似乎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他们这种有钱赚就不顾一切的作法。

    而中国商标局呢,他们的责任恐怕就不是那么好推卸的了。我想,中国商标局应该不会、也不敢以不了解“三光”这个名词的特殊含义来推脱责任。那么,我就实在不明白他们将以何种理由来面对社会的质疑。《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而其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以,诚如那位马经理所言,无论从哪一条看,商标局都不应该核准“三光”商标的申请。但是,他就核准了,就审查通过了,你说这如何解释!

    而更令人遗憾的是,网上居然有人把马经理的这种异议视为没有民族自信心的表现,视为“狭隘民族主义”!这真是笑话。为此我想问,美国是否会允许在美日资企业在美国注册“袭击珍珠港”这个商标?我甚至怀疑,在美日资企业敢不敢向美国商标局提出这个商标申请!但是,他们在中国就敢申请“三光”这个商标,而且很顺利的找到代理并通过中国商标局的审查而公告。所以,我不能不有所担心,从“三光”到“灭华”,会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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