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 作者文集
最近,商务部下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的股权交换、以及对导致相关行业主导地位、拥有弛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它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都作了要聘请第三方就并购申请文件真实性与合规性作尽职调查及向商务部申报等规定(《中国青年报》8月9日)
其实,自“徐工”改制因相关利益方有不同看法而引起争议,并使改制事件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以来,社会各界人士也对外资进入“徐工”以及类似的外资并购现象是否存在涉及市场公正、行业安全乃至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所以在此前提下,商务部作为有关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日后的外资并购规范肯定是一件好事。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人们能对“徐工”改制事件所引起的争论作一点回顾,似乎不难发现,其中的主要争论点是这样的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境内企业的行业主导地位,以及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而就此争论再往深处看,各方不同观点的背后,关键又是源于外资并购活动缺乏公开并可预期的相应国家规定。对此人们只要设想一下,如果当初在“徐工”改制时,就有相关的公开、并可预期的国家规定,也许“徐工”改制就不一定会成为一个社会公共话题,至少不会停留在这本不应涉及的“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层面。
还有以市场公正的观点讲,在走向市场开放与全球化的今天,只有在公开并可预期的市场情况下,市场主体才能对自身的竞争行为作出判断并作出自由选择。而从“徐工”改制所引起的争论看,其中不论是对“三一”并购的市场公正性的质疑,还是对并购之后是否危及行业和经济安全担心看,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市场观点与利益立场的不同,而是源于国内现有的市场环境尚缺乏一种公开并可预期的基础性制度。就此而言,上述商务部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哪些情况属于影响行业主导地位,哪些又属于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以及应该如何使民营资本在并购中享有市场公正待遇等情况,显然还没有明文规定,处于模糊状态。而这些,恰恰也应是相关行政部门本应履行的职责。
所以,面对目前“徐工”并购事件出现的争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事件有所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对外资并购作出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公正要求的相应规定。以使境内企业能在公开透明的市场条件下,对自已的市场行为作出相应的预期和判断。这应当是一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