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联联 作者文集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从今年8月起,山东省将在部分县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据7月21日《人民日报》报道,“通知”不仅要求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而且在试点县市将农村劳动者失业计入社会失业率。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里的“公民”、“劳动者”当然包括占人口总数70%以上的农民。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保障劳动者平等劳动的权利,是政府的责任所在。然而,长期以来,农民的平等劳动权并没有得到政府部门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其典型的标志是农民没有被纳入失业率统计。
政府在统计失业率时,只统计城镇居民的失业率,而根本不把人口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在内。实际情形怎么样呢?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如果把这个数目列入失业统计,我国的失业率将高达20%(据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可以说,失业农民的绝对人数远远高于城镇失业人员。
不把农民列入失业统计,根源在于计划体制下的思维惯性:农村实施了土地承包制度,每一个农民都分得了一份土地,耕者有其田,怎么算得上失业?可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农用土地逐年递减,农民平均可耕作土地越来越少,实际失业农民也是越来越多。上述惯性思维实际上是政府还没有真正重视或者不愿意承认农民失业的现实。因为如此,政府在大力解决城镇居民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时候,很少把农民就业列入工作计划。这无异于消弱了农民的平等就业权,大量失业或半失业的农民只好自发地进城务工。
统计是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科学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只有把农民列入失业率统计,政府才能对农民就业进行科学有效的统筹安排及管理。近年来也有个别地方有意识地组织当地农村劳务输出。可是,对劳动力现状缺少准确的数据统计,政府的就业引导工作也只能是被动的、零散的和临时的,农民的劳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都不能得到系统有效的保障。
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还农民和农民工以“国民待遇”,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实利益,也是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达此目的,把农民列入失业率统计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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