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起,“公众参与”将被广州市政府纳入制定规章的一项法定程序,公众将成为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主体。7月8日《羊城晚报》报道,日前通过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州市所有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前,都须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公开公众意见及该部门对公众意见的反馈,而包括外地人、外国人在内的所有公众都有权为政府的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原则上,《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所有规章的制定,由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公众也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公众从立项阶段就开始介入,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送审稿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在形式上,《办法》务求完备,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着力促进高质量公众意见的形成。为避免规章制定部门没有让公众参与,或在某环节进行“暗箱操作”,广州市法制机构有义务对各规章制定部门进行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确定公众座谈会等必经程序,《办法》还在听证会、论证会等选择程序之外,添加了“开放式听取意见”一项,以此弥补网络、媒体等覆盖范围不足的缺陷。显然,这种“开放式听取意见”,更像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开放式立法”。与以往不同的是,“开放式听取意见”有着更大的开放性,因为公众是不确定的,它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规定时间与地点参与公共表达。可以肯定,这种“对象不限定”、“形式不特定”的意见听取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展示民意,收获民心,更可以见证一个开放社会中人尽其言、聚沙成塔的创造力。
任何公共决策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制定一系列普遍性的规则以约束公民的行为,同样是现代政府进行有效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但是,在一个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的法治社会里,那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同样应该受到公共意见与公共行为的约束与考验。
事实证明,有公共意见参与的决策,不仅符合程序正义,更符合效率原则。正因为此,作为沈阳市最大最老的罗士圈棚户居住区,其拆迁仅用了34天便顺利完成。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世界上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完美决策。因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更体现了政府与公众同舟共济、共创未来的决心与远见。政府行政机关在出台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法规、规章时,理应在立法过程中预留下公众可以并可能参与的环节,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完成与社会的成长。事实上,国家环保总局此前也已经着手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公众参与公共行政事务被以专门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有理由相信,作为民意执行机构,政府是改造社会观念、引领时代价值的最好学校。政府的一言一行,牵一发而动全身。如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里程介绍说,“这是第一次明确要求规章起草部门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第一次明确要求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第一次建立了公众意见的及时反馈制度”。显然,广州市赋权民众参与规章制定的办法的出台,在更大程度上彰显政府执政为民的公共精神与开放精神。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而言,这种群策群力的开放式政治,必然有着深远的意义与广阔的前景。(社论)
《正方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