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俊初 作者文集
日前,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新华社6月25日电)。这意味着,在我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秩序维护、危机处置朝着有国家统一的、基本的法律规范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值得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平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总纲第二条的内容,它进一步明确于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的规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公民享有的法定自由,国家的公共权力反映国家组织的法定民主,自由与民主的实现令一切权力最终属于人民。
遇突发事件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须及时、高效应对,需有必要的公民权利约束即自由程度限制、必要的公共权力集中即民主程序减少,值此时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平衡,是否仍靠法治光芒?应否成为法治例外?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已给出答案:不管事情来得有多严重、危机处置有多紧急,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宪法规定都不能落空。
比如,按草案规定,政府面对突发事件可采取强制措施,但除依法这一根本前提,还应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选择则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同时,规定了政府不可碰触的“高压线”及相应问责条款。
这清楚表明,在需解燃眉之急的场合,由法律为协调各种关系、平衡各种矛盾定规矩、画方圆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哪怕国家权力结构中专司快速反应之职的政府部门,也绝不能突破底线去任意行事。必要的限度、方式必须听法律的,政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法令,不容对公民自由想剥夺就剥夺、对民主原则想抛弃就抛弃。只有法律在场、秩序井然,公共权力在维护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才能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最小化。
当然,在突发事件中,公民可以主张自己的法定权利,也应当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按草案规定,公民违法,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突发事件,形同战场作战,作为“司令部”的政府和作为“战士”的公民各就各位、同舟共济,才会形成合力。秩序收益,将使人人受惠。所以,我国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平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你我不在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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