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据《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1日报道,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正案规定,红头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将自动失效。
“红头文件”对大多数人而言,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很多人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还经常要与其打交道。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某些明显不合时宜的红头文件却“一用到底”,以至于在执行过程中引发引发矛盾纠纷,同时也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和不合常理。对一些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红头文件,毫无疑问需要清理,而且要形成良性的定期清理制度。但对于是否该设定有效期,过期则自动作废的问题,网友则有不同意见,欢迎您就“红头文件”这一话题发表您的看法和建议。 》》》我要发言◎惊闻1949年红头文件“照用不误”
过期“红头文件”当新出折射一种“懒政”。按国内习惯作法,“红头文件”的出台,都由党政机关起草。一些机关官员为省事,也为了免去时下起草文件必须包括听证等程序之麻烦,索性把“老皇历”拿来套用。可见,“懒政”是过时“红头文件”频频使用的症结。而今,这种“懒政”已不乏见:懒调研、懒与上下左右沟通、懒对比法律法规等等。因此,避免“红头文件”“一本通书念到底”的问题出现,需要与“懒政”作斗争。
“红头文件”能“一本通书念到底”,也显示法治观念的淡薄。“红头文件”是党和政府部门为着指导工作而出台的指示乃至政策,在相关法律未出台之前,制订这些政策是很有必要的。但政策总是因时因地因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不能一成不变。因此可以说,政策是灵活的,也是有局限性的,过期政策就不能继续执行。但法律却是相对固定的,法治国家就要实行依法治理。当着政策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政策就得废止。诚然,法律的条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修改法律必需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这样,程序的严格就保障了法律的相对稳定。反观某些基层官员,对依法办事似乎仍然不那么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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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红头文件”定寿命,还可以通过硬性时间约束,逼着文件出台部门必须紧跟时代脉博,与时俱进。近年来,一些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定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早已为民众诟病。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古董文件依然“宝刀不老,雄风犹在”。还有,最近几年,为了入世需要,全国各地掀起了清理文件的高潮,成千上万的文件被清理出局。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告诉笔者,在这些被清理的文件中确有一部分属不适应入世的文件,但有相当一部分文件是那些时间过于久远,当初只为“应急”而出台的应时或临时文件,存在与否并无大碍。 》》》阅读全文
首先,红头文件其实就是法律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制订机关在制订时都作了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兼顾,尽管“智者”千虑,但未来毕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这部法律究竟何时才“不合时宜”,很难作出预测。因此,何时废止,制订机关无法预先作出一个科学的“定位”。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规定有效期将增加立法成本。因为,该文件的有效期一旦届满,即自行失效,失效的同时,制订机关要全部推倒,重新制订一部全新的文件取而代之,而如果对部分进行修改,则显然比“另起炉灶”成本低的多。
第三,没有必要规定有效期。任何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该文件当然也要“与时俱进”,在操作时,我们只需作部分修改就行了,何必大动干戈的废旧立新呢?这种一刀切的方法看似彻底,但却有僵化的味道,背离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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