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晏扬 作者文集
在河南省太康县城,2万多居民已断水10多天了。为此,有的单位开始安装自供水设备,有的人开始凑钱打自备井,有的人干脆住到了亲戚家……原来,由于县自来水公司每月只能收到30%左右的水费,因而拖欠了县电业局1.3万元电费,县电业局也因而停了自来水公司抽水井的电。(《大河报》12月12日)
看到这则新闻,我首先感到惊诧的倒不是停电、停水事件本身,而是停电、停水10多天了,竟然没有哪位领导、哪个政府部门来管一管。2万多居民10多天用不上自来水,这在当地算是重大公共事件吧,可是除了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扯皮之外,县政府竟然束手无策、无动于衷。县政府的一位官员称,他们日前已与香港一家企业初步达成协议,尝试借鉴外地经验改造旧有供水体制,从根子上治理“水荒”——难道,这2万多居民要等到旧体制改造完成之后才能用上自来水吗?远水解不了近渴啊!
回到停电、停水事件本身。太康县电业局仅仅因为自来水公司拖欠了1.3万元电费就拉闸停电,就不惜让2万多居民陷入“水荒”之中,为了部门利益而置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这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政府部门敢于如此下“狠手”,实在让人震惊。一些居民不交水费,电业局便停电,自来水公司便停水,看上去有理有据,可是一方面,停电、停水势必殃及无辜,很多按时足额缴纳了水费的居民也跟着承受“水荒”之苦,凭什么?他们到哪里讨说法,是谁让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我一直以为,政府部门及国有垄断企业(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动辄对欠电费用户强行停电、对欠水费用户强行停水、对欠煤气费用户强行停气等行为,是一种很不近人情的做法,甚至说,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也值得商榷。
水、电、煤气等,是政府部门通过国有垄断企业向老百姓提供的生活必须品,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这些公共产品与市场上的普通商品有很大区别,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买方如果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卖方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停止供应商品。而公共产品的本质是一种公共服务,其首要功能是服务大众,在此基础上才考虑收回成本以至盈利。这就决定了政府部门及国有垄断企业在处理公共产品费用拖欠时,不能简单照搬商品交易的那一套“逻辑”,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来解决问题。
实际上,老百姓拖欠水费、电费、煤气费,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有些贫困家庭暂时交不起费,交不起就要强行拉闸停水吗?再比如有的居民连续外出好几个月,出于客观原因没办法按时缴费,这种情况也要强行拉闸停水吗?当然,故意拖欠水费、电费、煤气费的居民也有,无论怎么催缴就是收不上来。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合理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换句话说,只要在法律的授权之下,负责提供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及国有垄断企业,才有权对欠费用户施以停电、停水、停气等处罚。
以上道理,对于正承受着“水荒”之苦的太康县城2万多居民,可能于事无补,只希望这些道理能对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以及那些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国有垄断企业有所启示。解决太康县城的“水荒”也许并不难,领导的一句话大概就能暂时解决问题,而政府部门如何转变执政观念,真正做到执政为民;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国有垄断企业如何进行“角色定位”,提高服务意识,将是一个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