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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国钢铁业可能成下一个纺织品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18日 00:00:46  来源:新华网

网友:武长海    作者文集

   2005年11月8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至此,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战得到了暂时平息。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11日,5家美国钢铁制造商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进口碳合金盘条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330%的反倾销税。而在此前的8月3日, 美国7家钢管生产企业和2家行业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进口的环状焊接非合金钢管进行“特保”调查,即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实施数量限制。这是自2004年3月以来,美国企业“中止”使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保”近一年半后,再次提出,10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表示认定来自中国的非合金焊缝钢管对美国市场造成扰乱。按照程序,美总统将于2006年1月4日做出是否采取救济措施的最终决定。针对我国钢铁产业,美国启动反倾销和“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调查,决非偶然,而且从我国钢铁产品出口的特点看,这两起调查成功的可能性极高,欧盟、韩国等国家正密切监控中国钢材出口,积极搜集中国钢铁倾销和数量“激增”的证据,并伺机提出贸易保护调查。种种迹象表明,欧美等刮起的钢铁产业贸易保护之风暴正在迫近,我国的钢铁业会不会成为下一个纺织业?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我国钢铁产业的出口结构不合理已经给予了美国等国家运用相关WTO规则对我国的钢铁出口产品设置壁垒的口实。

    首先,从我国钢铁产品的出口数量来看,进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逆变,由以前大量的净进口到目前的小量的净出口。2003年我国的钢铁净进口量为3700万吨;2004年减少到2000万吨;2005年前9个月,我国钢材出口大幅增长,其中出口钢材1580万吨,同比增长83%;出口钢坯598万吨,同比增长高达112%。而钢材进口则明显下降,其中钢材进口2000万吨,同比下降16.4%;钢坯进口108万吨,同比下降70.3%。从总体来看,由于中国钢铁消费需求增长的急剧下滑以及国内钢铁产能过剩,从2005年开始,已使中国从一个钢铁净进口国变成了一个净出口国,例如从今年11月份开始,中国净出口钢铁100多万吨,比10月份增加一倍多,而上年同期为净进口近300万吨。最近一期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更是转引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预测,认为“从2006年开始,中国将净出口钢铁900万吨,2007年将达到1300万吨。”

    其次,出口产品国过于集中。目前我国钢铁出口主要集中在韩国、美国和欧盟,2005年上半年,出口到上述三地的份额占到出口总量的46%,其中韩国28%、美国10.4%、欧盟7.3%。

    复次,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出口到韩国的主要为长材、出口到美国的主要为无缝钢管。

    再次,从出口价格来说,我国钢铁产品在在国际市场上的售价偏低,已经低于生产成本,如美国钢铁售价大概为600美元/吨,而中国出口的产品大概是370美元/吨,一些大的企业的售价更低甚至在310美元/吨左右,同类产品价格相差如此之大,为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最后,我国钢铁产业的产能将严重过剩。据我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统计和预测,2004年底我国炼钢产能达4.19亿吨,到2006年将达4.9亿吨,2008年则可达5.38亿吨;。而今年中国的钢需求大约3亿吨,到2010年也只约3.2亿吨。产能的严重过剩,也必将导致我国钢铁企业相互在国际市场上低价竞争。

我国钢铁业的上述特征容易给美国等国家留下口实,对我国进行贸易歧视和贸易制裁,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的钢铁产业集中度低产业结构不合理,从而导致我国的出口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出口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多是附加值低的热轧板材,这些产品在国内已经出现数量严重过剩,所以到国外低价寻找出路。

    那么,国外会用哪些手段来对我国钢铁产业的对外贸易设置壁垒呢?我认为:一是反倾销;二是反补贴;三是“过渡性产品特保”,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而且从今后几年来看,第16条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他手段的影响。
对于反倾销是美国等惯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从1984年至今国外对我国的钢铁工业制品发起过77起反倾销调查,虽然不是针对我国钢材本身,那是因为我国以前钢铁产业还没有对国外造成“威胁”,今非昔比,美国会把反倾销的丰富经验充应用到我国的钢材上面。按照WTO规则,一国对另一国发动反倾销调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二是对进口国内的产业存在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复杂,时间长。由于我国近期出口钢材的价格比国际相同产品价格低数百美元,很容易背上“倾销”的包袱。

对于反补贴我们也不得不妨,美国等多次指责我国钢铁产业享有政府补贴,2005年7月美国修改了国内反补贴法,使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当然也适用于我国,并在众议院获得通过。虽然从法律程序来看,这次法律修改的最终通过还需要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从种种迹象来看,美国对我国发动反补贴调查已经为期不远,如果真是这样,我国钢铁产业也不会幸免。

对于“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才是我国钢铁产业今后几年面对的真正难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被迫做出的有违WTO公平原则的协定,该条款适用的时间为我国加入WTO时至2013年12月10日,在这段时间内美国会利用该条款对我国钢铁产业发展设置障碍。 “入世”16条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只针对中国可以实施的歧视条款;第二,只是对“市场扰乱”规定模糊,具体实施时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分歧;实施的目标更加广泛,包括所有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第三,实施的期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该条款也容易被美国等国家滥用,而使用起来便于操作,成本低,见效快。

(责任编辑:王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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