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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违法要赔”令人激赏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09日 00:00:49  来源:新华网

网友:鄢本强

    据11月8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亮相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红头文件”违法将会导致国家赔偿。这一规定对规范抽象行政行为,遏制违法“红头文件”,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重新建构民众法律信仰,都具有不容小觑的意义,称其为“人权保障法”实不为过。

    所谓“红头文件”,本意在于提高行政效能。但长期以来,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利益,一些政府部门起草的红头文件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甚至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政府临时机构、派出机构等,也超越职权,随意发文。这不仅使“红头文件”呈泛滥之势,缺失民众信仰而饱受诟病,而且导致执政伤民,损害群众利益。

    这种态势明显违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此,社会各界均颇为关注遏制“红头文件”违法问题,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诉讼原则使得司法在应对“红头文件”时因缺乏法律的支撑而捉襟见肘。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红头文件”将被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并使其受到有力的制度化约束。

    但遗憾的是,司法审查还未能给民众提供一个足够广阔的维权平台。在“红头文件”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尽管相对人能够针对违法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但即便最终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该文件违法,相对人此前遭受的损失能否以及如何得到补偿,法律仍是一片空白。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于政府机关以“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方式强行干预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而长期以来,抽象行政行为致损的事例并不鲜见,政府部门随意发布诸如资格限制等公文,即使这个文件使所有的人都受到损害,也没有办法提请赔偿。并且,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适用对象并非特定,一旦违法或不当,往往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损,并且鉴于其重复适用,损害结果还会不断蔓延,因而比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还要大,影响还要广。最需要救济者却无救济,这种状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遭受抽象行政行为损害时,往往无能为力,沦为毫无话语权的沉默的大多数。这般现实,使得国家赔偿法意见稿的出炉颇有几分应运而生之意味,而“红头文件违法将导致国家赔偿”更是令人激赏。

    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对滥用“红头文件”者明确责任并严厉惩戒,不仅能敦促各级政府更加审慎、严肃、全面把关,进而从源头上减少以至根除各类违法性“红头文件”,使社会公众得以免受违法“红头文件”之害;而且能够赋予民众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符合了“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格言精神。更重要的是,《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稿都体现了“规范公权、保护私权”的倾向,这种理念对于构建官民和谐意义巨大。

    笔者期待作为私权保护之“双子星座”的两部法律能够尽快出炉!

(责任编辑:王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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