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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纺织品争端成无时限的博弈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04日 14:25:44  来源:新华网

    作者:武长海

作者文集

 
    中美双方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七轮纺织品磋商于美国东部时间11月2日结束,双方在很多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在纺织品的设限类别和进口增幅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磋商,双方都希望尽快进行下一轮讨论。同时中美双方在11月2日签署协议,协议允许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棉制、毛织和化纤袜子实行设限。现在我国商务部没有发布任何公告,这些消息是美国纺织品谈判代表11月4日发表的声明(中华工商时报11月4日报道)。

    至此,这次磋商只是部分达成了共识。看来中美双方关于纺织品争端的解决将是长期的,而且双方都做好了充足的心理准备,我国更是据理力争,"寸土必争",以维护我国纺织产业的最大利益。实际上,中美纺织品争端将是长期的,即使协议的达成也只能解决在《中国加入WTO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条款时间适用范围内,"242段"的法律效力为从中国加入WTO到2008年12月31日,所以中美纺织品关于"设限"的争端只能解决三年的问题,但三年之后呢?中美纺织品贸易还会面临很多问题,所以中美纺织品争端将是一场没有时限的博弈,这也是我国商务部低调处理、冷静应对的原因。

    今年1月1日,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结束了历史使命,随着纺织品出口配额全部取消,全球纺织贸易进入自由贸易时代,由于美欧对我国入世提出了苛刻的违背WTO组织规则的条件,我国被迫签署《中国加入WTO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条款协议,致使我国在加入WTO的时刻起,就被戴上了限制我国纺织品贸易发展的"紧箍咒",所以美欧自今年5月起连续滥用242特保条款,对我国纺织品设限。目前美国已对中国11项纺织品设限,包括袜子(332/432/632类)、棉针织衬衫(338/339类)、棉制裤子(347/348类)、内衣(352/652类)、男梭织衬衫(340/640类)、化纤针织衬衫(638/639类)、化纤裤子(647/648类)、胸衣(349/649类)、其它化纤长丝布(620类)、棉制及毛织和化纤袜子。另外,美国还对其他10多种中国纺织品发起了设限调查。这些设限看起来是有法律依据的,即我国加入WTO时的"242段"条款,但美国在利用该条款时无论在启动程序上,还是在具体实施时都没有按照"242段"条款本身的规定,而是滥用。比如关于纺织品特保的提起必须满足"市场扰乱"这个条件,但由于何为"市场扰乱"?缺乏一个客观标准,导致美国滥用该条款。再如,对同一种产品不得重复实施"设限",这一点在《工作组报告书》242段中文版里是有明确规定的,然而美国的司法实践突破了这一点。2003年11月18日美国宣布对我国胸罩等三类纺织品根据"242段"设限,2005年又对胸罩设限。在《工作组报告书》242段中文版里也规定设限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然而2003年美国对我国三类纺织品设限一年期满后并没有自动解除。美国纺织品进口商会对此在美国法院进行了起诉和上诉,要求解除对我国纺织品的设限,然而败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设限是可以超过一年的,而且一年到期后不需申请政府就可以自主决定继续延长时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国之所以动辄对我国纺织品贸易滥加设限,还有所谓的法律依据做幌子,那么2008年"242段"条款期满以后,我国纺织品对美国贸易就会是一片坦途吗?依我看是不会的。因为从WTO规则来看,美国寻求牵制我国纺织品发展的筹码还不止一个。

    首先,2009年1月1日年至2013年2013年12月10日,美国会利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对我国纺织品贸易实施牵制。第16条又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地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本地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议定书"16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此类特保的发起同样也很容易被滥用。2008年12月31日,"242段"条款失效后,"议定书"16条将是横在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面前的另一道坎。

    其次,美国可以对我国纺织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利用反倾销这把利剑对我国纺织品进行掣肘。美国现在之所以没有利用这把利器,是因为有专门针对中国的两个"武器",当这些"武器"不能用或不好用时,美国会随时对中国纺织品启动反倾销调查。记得在今年6月中欧就10类设限纺织品签署备忘录的当天,欧盟就启动了对中国鞋类的反倾销调查。

    最后,美国正在寻求修改反补贴法来对我国纺织品贸易进行制约。美国国内纺织品生产商多次指责中国纺织品享有政府补贴,并向美国政府提起对中国纺织品反补贴调查的申请。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55:168票通过了经修正的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该法案里就包含着修改美国现有反补贴法,使其适用于中国的条文。虽然从法律程序来看,这次法律修改的最终通过还需要以下法律程序: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从种种迹象来看,美国这次修改反补贴法得到了国内众多支持,最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该法案一旦通过对我国纺织品贸易的打击也是很大的。当然这里面既包含着中美之间的经济斗争,更包含着政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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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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