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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警”执法的三重“罪过”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0月08日 08:09:11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黄海涛 

    近日,广西某县的各个路口出现了一群十一二岁的“小交警”。他们制式着装,设备齐全地指挥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小交警”虽然手势不够标准,但都显得严肃而认真。一些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甚至别出心裁地按照现役警服的式样仿制了小警服,并发放了警用标志。(《新京报》10月7日)

    让小朋友参与交通执法,可以使他们得到锻炼,懂得其中的辛酸,培养其吃苦耐劳精神,也可逐渐培养其交通意识,这是值得肯定的。不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上路执法的主体只能是经考核,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交通警察,“小交警”显然不具备执法资格。“小交警”执法虽是好事,却违法了有关法律、法规,显然应该得到及时的制止。好事是好事,而一旦好事违反了相关法律,再好的事情也变得“不好”起来,很多时候感情是替代不了法律的,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其公正性、权威性与警示性,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了。就比如说前不久争论得沸沸扬扬的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拿受贿款扶困济贫一案,虽然其是拿受贿的钱扶贫了,人们从情理上会同情他,因为像他这种受贿后去扶贫的“贪官”太少了。不过,其行为再怎么高尚,也改变不了其是违法行为的事实,余斌被判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9.5万元受贿所得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同时,“小交警”着警服上路“执法”,大大降低了警用制服的公信度。警服有其特殊性与严肃性,并不能像衬衫一样人人都可以穿,想怎么穿就怎么穿。“小交警”毕竟只是临时性的行为,小朋友穿警服固然显得很风光,不过风光背后却会使警服显得不够严肃,似乎意味着警服什么人都可以随便乱穿,大大降低了其公众信誉度,有损交警形象。

    再者,“小交警”上路“执法”,不仅自己人身安全得不到足够的保障,而且别人的安全同样得不到保障。“小交警”毕竟只是临时培训过一番,还不能完全知晓交通规则,这半生不熟的就上路执法,岂不是拿生命当儿戏,出了什么差错,谁来负责呢,谁又负得起这责任?

    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固然很好,不过,大可不必采取如此“举措”,可以试着采取其他更为成熟、更为安全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毕竟,交通执法不是什么作秀行为,它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岂能等闲视之?《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8日 第一版)
(责任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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