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建胜
9月22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一天。从近日有关报道看,撤资工作并不像想像的那么简单和顺利,承认参与了煤矿生产经营而主动撤资的公职人员,至今寥寥无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关方面对解决“官煤勾结”问题的艰巨性、长期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
“官煤勾结”被认为是近年来煤矿安全恶性事故不断的体制性弊端。一些地方的党政干部利欲熏心参与煤矿生产经营,致使政府监管形同虚设,造成部门执法“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因此,8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有舆论曾指望通过官员主动撤资,破解困扰多年的“官煤勾结”问题。
但从实际情况看,主动撤资的不多。是不是判断失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投资煤矿的情况并不严重?不然。因为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煤矿安全事故看,无论是几年前的广西南丹矿难,还是近期造成123名矿工遇难的广东梅州兴宁大兴煤矿恶性事故,都有一些地方干部投资入股。而且,一些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违规开采的现象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机关干部给他们做“护身符”、“防弹衣”。
为何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撤资的干部不多?笔者认为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一些机关干部参与煤矿生产经营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二是现有法规威慑力还不够,违规者普遍存在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是早已有之的。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机关干部参与煤矿生产经营,一开始就不为法规所允许,从来都是隐蔽的。事实上,那些干部很少明目张胆地以自己名义入股办矿,而是大量采用“官煤勾结”、“猫鼠同体”的形式,一是搞钱权交易,通过所谓的“干股”分红获利,二是以家属、亲属、朋友的名义间接入股,从中牟利。
正是因为如此,那些利用手中权力和矿主形成了盘根错节般利益关系的官员,自以为没有所谓的“投资者名分”而全然不顾三令五申,以为只要在自己“保护伞”内的煤矿不死人、不被曝光,就能继续掩耳盗铃。所谓“纸包不住火”,无论形式多隐蔽,为一己之利而把党纪国法当成耳边风、视矿工生命为儿戏的人,最终逃不脱法律的严惩。
当然,要求机关干部主动从煤矿撤资,只是解决“官煤勾结”问题的一个切入点。从长远看,根治“官煤勾结”不仅有待于建立起更公开透明、更易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还要增强法纪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建立和健全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如此,才能不给任何违法乱纪者浑水摸鱼的机会。(《华东新闻》2005年09月26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