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陆颖 作者文集
近来,南京市政府出台《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意见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是“私事”、“隐私”就隐瞒不报。根据该意见,报告不能只是口头打招呼而必须是书面报告,对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
意见出台以后,社会争论激烈。笔者在此不想就事情本身进行讨论,其实,透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意见出台反映的是组织管干部的现实,这在当前的中国,无疑是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
中国改革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建立法制化的国家,从而将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不过,由于中国是一个封建统治时间久远的国家,封建观念根深蒂固,想要真正建立法制化的国家,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急躁不得。
在此过程当中,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法律还不能有效惩治,利用组织管干部的原则,组织纪律处理其实很可以起到有效管理的作用。比如,对于有腐败问题的问题官员,现实当中常有一种处理叫做“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恐怕来不及得到事实,问题官员早就逃之夭夭了。而利用组织管干部原则,“双规”却能有效提前介入,对下一步对问题官员从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争取了时间和机会。所以,像“双规”这种制度,完全可以看成中国现阶段的一个创造。
干部道德滑坡进而在家庭婚姻上出现问题,如果要按照法律程序,很多问题恐怕都难以解决。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同时问题官员完全可能在私下处理而使因包“小蜜”引起的家庭婚姻问题并不付诸公堂,所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因包“小蜜”引起的家庭婚姻问题,恐怕不见得有效。而此次意见出台,足以让干部考虑到个人事业和前途,考虑到组织领导的威严,进而在包“小蜜”问题上引起警觉。
所以,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中,上面的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或者起到通常一些法令也难以起到的作用,这在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引导社会风气,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对此应该充分肯定。我们同时期待法制更加完善与成熟,以及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干部的婚姻不是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