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何向东 作者文集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出《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告》。通告敦促凡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立刻停止赌博活动,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大河报》3月7日)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这种“自首可以从轻,抗拒就要从严”的规定,并不少见,对于自首而言,从法律的规定来说,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一般情况下,对于自首的人在处罚时,都是应当给予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而对于“不投案自首就要从严”,这样的提法却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首先,“不投案自首就要从严”有违“罪错法定原则”。虽然广东省的这个规定中“抗拒从严”的前面有“依法”二字,但是在法律中却找不到“不自首就要从严”的法律依据。对于赌博违法犯罪来说,处理应是两种情况,一是进行治安处罚,二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治安处罚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从重情节仅有“(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4种情形;而对于追究刑罚来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也仅有“累犯、教唆犯”等情形,均没有“不自首就要从严”的规定。因此,如果广东省公安厅对“不自首就要从严惩处”的规定是违反罪错法定原则的。
其次,“不投案自首就要从严”有违“无罪(错)推定”原则。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只要其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公民的行为就是自由的。对于赌博违法犯罪来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不投案自首要加重罪错”,而广东省的这个规定却是“不投案自首就要从严惩处”,其实就是一种对公民可以自由的行为按“罪错”进行了对待,这是有违无罪(错)推定原则的。
再次,“不投案自首就要从严”有违法律的教育原则。对于法律而言,其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惩罚,二是教育。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均有追究时效的规定。应当说,这种规定并不是“鼓励”“不投案自首”行为,但这样的规定却对“教育改造人”是有效的。因为行为人违法犯罪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未被追究,也没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据此就可以推断其已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极易引起他对国家的敌视,拒不接受审判或改造,收不到应有效果,但反之则可能会使其感恩国家宽大政策,彻底去恶从善,而且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对社会的危害经过长时间,公众的心理失衡状态逐渐得到恢复,从保护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出发,也不宜追究尘封旧案。对于赌博来说,多数是需要治安处罚的行为,《治安处罚条例》就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不投案自首就要从严”的规定,显然是断了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自我悔改”之路,会使法律的教育功能减弱丧失。
总之,对于赌博违法犯罪来说,在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对“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理的,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对于“不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来说,无论是出于何种考虑,也是不能用“从严惩处”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