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何向东 作者文集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今后不论北京市的单位里有没有女职工,单位都必须为市生育保险基金缴纳生育保险费,从而为全市110多万育龄妇女提供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生手术医疗费用和其他规定的费用。(《新京报》2月1日: )
值得关注的,在这部法规中,外地人员却被生育保险拒之门外。对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称,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条件,外省市与北京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不同,如果一同纳入,则不好操作。针对外地务工人员的保险待遇,北京市一般是从最重要、最急需的地方入手,如外地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这对外地务工人员来讲是最急迫的。
这简直是两个谬论。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对于外地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北京市早在1995年就出台有管理规定,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完全是由相关的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的,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有什么不好操作的?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是全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难道北京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这一点上,还要分个轻重缓急,只有最重要、最急需的才去保护?对于北京市拒绝外地人员生育保险的理由,我不想过多地说。只是我觉得这么一部法规真的实施起来,会不会使北京的企业都对外地女工关闭大门,促进外地女工失业呢?
据了解,目前社会上有些企业因为担心多担负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在选择职工时思想上存在偏差,致使部分女职工就业相对困难,但生育险的实施将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北京就规定,一个企业无论有没有女职工都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样的话,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会对女职工就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外地女工来说,社会生育保险既然不承担她们的生育费用,那么她们的生育费用该由谁来负担,就显得尤为重要。我注意到,在《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中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企业招用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待遇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如果这一条文在7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没有被删去,外地女工的生育费用将由企业掏腰包。即使这一条款被删去或修改,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外地女工的生育费用仍需“所在单位负担”。有了这种企业招用京籍女工和招用外地女工的差别,今后还有哪个企业愿意招用外地女工呢?外地女工在北京的失业率不增高才怪呢!
由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这种对外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极有可能使这种法规异化为“外地女工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