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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容杨秀珠之流逍遥国外(图)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1月27日 00:00:23  来源:新华网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杨秀珠
    网友:马国川  作者文集

    1月25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秀珠案"4名涉案人员分别以贪污、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20年有期徒刑(新华社1月25日)。

    四名罪犯罪有应得,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案主犯杨秀珠却至今在美国过着优哉游哉的富豪生活。杨秀珠案涉案金额高达2.532亿元,小喽罗纷纷受审,大贪官却逍遥法外,这怎能不令人气愤难平!

    2004年2月,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杨秀珠发出红色通缉令,全球缉拿杨秀珠这位外逃女巨贪。然而,截至12月份,由于杨秀珠去向不明,致使通缉令失效。这说明了我国对外逃贪官无法进行有效司法干预。而事实上,此现象已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日前东北就又发生了银行官员携带6亿巨款外逃加拿大的事件。据报道,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约有四千名腐败分子逃往国外,带走了约五百多亿美元的资金。如果“捞了就跑,跑就跑了”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干预,将会使我国反腐成效大打折扣,同时也会使人们对反腐败工作产生误解和悲观。

    不久前,青年法学家莫纪宏提出,在我国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单独民事诉讼程序,对外逃贪官提起单独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可行。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而且增加了打击腐败的力度——对那些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即使由于政治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将之引渡回国,不能提起刑事诉讼,仍然可以提出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追回被转移的国有资产。

    事实上,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已经为我国改变不能对外逃腐败分子进行有效司法干预的现状提供了有利契机。《公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予以返还的原则,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腐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根据《公约》享有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此类财产的权利。但是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传统刑法“对腐败犯罪只能提起刑事诉讼,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只能通过诸如罚金、没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而抓不回腐败犯罪嫌疑人,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难以追回。因此,由于具体司法制度不衔接,《公约》“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追回腐败资产”的机制在我国基本无法落实。

    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在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的前提下,建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针对腐败犯罪的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对外逃的腐败分子而言,无异于被釜底抽薪。试想,一旦杨秀珠之流没有了财产,他们要么回国受法律审判,要么流浪外国街头!

    随着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们相信,杨秀珠之流外逃贪官的好日子只是暂时的。终有一天,被腐败分子卷走的国有资产会被追回,外逃的腐败分子必将站在中国的法庭上接受法律的严惩。

    我们热切期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责任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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