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朱达志
据《21世纪经济报道》1月19日消息披露,由于80%-90%的土地违法主体都是地方政府,因此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土地督察制度方案,估计年内将正式出台。该方案建议:从体制上改革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治本之策,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建立一个相对独立、权威的执法监察体系,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和开发商的违法占地行为,保护国土资源。
八至九成国土资源违法主体都是地方政府,这一结论并不太令人意外。中国的土地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其实际的支配权却悉数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上,这就给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地方政府也是实际上的经济人,作为自然人的政府官员就更不用说了,趋利避害的考虑乃至于可以想见的寻租冲动在所难免。而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机构,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财政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要它们全都成为国家土地资源忠实的“看门狗”,也有些勉为其难。再说,地方政府的土地部门既是国土资源的管理者,又是国土管理的监督者,这样的双重角色也着实有些尴尬和不合理。
因此,国土资源部提出上述土地督察制度设想,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一方案尽管合理,也应该有一定效果,却并不全面、彻底,难以真正治本。因为,地方政府的许多行政违法举动,光靠事后监督是难以真正抑制得了的;要有效地加以控制,必须在每一宗行政行为的施行过程当中,确保行为主体无法实施违法。因此我认为,仅仅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不够的,还应该大力调整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基本体制,将土地管理权限收归国务院,由国土资源部具体实施;同时在各省(市、区)设立不隶属于当地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譬如特派员办事处),对地方的国土资源行使处置管理权。
当然,这样的改革举措其动作和幅度都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分步实施;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否则必定举步维艰。但是究竟应该从何处下手,值得研究。我认为应该抓住主要矛盾,才能纲举目张,即首先在国土资源的管理体制上寻求突破,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运作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监督地方国土资源的处置。这才是国土管理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