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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生命,就要废止“死刑”?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1月18日 09:47:12  来源:新华网

              新 闻 事 件

    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2005年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全文>>>>>> 

                 引 发 争 论

      

 

敬畏生命,废除“死刑”

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

以人为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对于生命的敬畏与人性的尊崇日益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最好的社会规范系统,我们只能肯定说它不是最坏的一种规范制度。以“死刑”来威慑来归置社会秩序来平民愤已经日益非理性化了,笔者以为,在废除“死刑”尚需时日的当下,敬畏生命首先就从慎用“死刑”开始吧。 全文>>>>>>   

以人为本

    在“杀人者死”思想基础下,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重要的是一般预防功能,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从而防卫社会。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使其永远丧失再犯能力。全文>>>>>>

外国经验

  就威慑力来看,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调查中,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另外,一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

外国经验

  美国在1967年7月以后,曾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但随着重大案件的直线上升,公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不得不恢复了死刑的适用。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全文>>>>>>

现实环境

   有些地方的个别司法人员乃至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提出“可杀可不杀的杀掉,可抓可不抓的抓起来”。“严打”中个别地方甚至将杀人捕人的定额,作为考察地方政法机关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导致实际上判处死刑人数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同时,补充死刑适用还注重于贪污、受贿、贩毒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全文>>>>>>

现实环境

   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更多>>>>>>

   “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认为杀一个换来自己的死刑都是“够本”的,笔者不得不担心,换来几十年的长期刑,是更“够本”的,甚至是“无本的买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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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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