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从根本上阐明了防腐、反腐工作与党的执政能力之间的密切关系。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列为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内党的核心工作。同时,中国共产党内部的防腐、反腐工作,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系统化、制度化阶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的先后颁布实施,为防腐、反腐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部门纷纷调整结构、加强工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加强纵向领导,进一步强化了防腐、反腐工作的组织保障;针对腐败现象集中高发的规律,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在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任用、司法体制等权力集中的敏感领域,进行了各种改革实践,以达到约束权限、加强监督的目的;而在实际打击腐败现象方面,继刘方仁、张国光等省部级高官的落马,黑龙江省委前组织部长、江苏省委原组织部长、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黑龙江省检察院原检察长等一批贪官被查处,表现出反腐矛头开始由交通厅等“油水”部门,向核心权力部门转移,在一系列组织、制度的保障下,防腐、反腐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已经成为被全社会普遍认识和承认的共识,也是我党不断认识腐败、防止腐败、打击腐败的基本依据。综观近年来一系列防腐、反腐的重大举措,分解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是贯穿始终的核心思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昨天的讲话中指出:“坚持自觉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而对于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党来说,自觉反腐倡廉,也就意味着对权力的自觉约束、自觉监督。也就是说,限制权力、加强监督,是党的自觉意识和自主行为。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纪律条例、制度,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实现防腐、反腐目标的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胡锦涛在昨天的讲话中还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这也就意味着,党的自觉行为,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其对自身权力的自觉约束和监督,必须通过舆论等渠道,为群众所了解、被人民所认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自觉意识、自主行为,又必须有效地转化为全社会的意识和行为,使党的防腐、反腐事业,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使命。(张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