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的整个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通常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与司法界并没有对最高法院的特殊地位与功能给予必要的关注。
最高法院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应该是我们首先要注意到的。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加以平衡的正当性在越来越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确立。
最高法院的第二个功能是统一法制。法制统一的首要前提当然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各地具有通行无碍的效力。但是,统一更需要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法官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上作出有效的规范,否则就无法避免不同地方和不同时候的法官针对相同的条文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要实现通过司法的法制统一,需要对最高法院的功能加以改革。其基本思路是:最高法院不再作为一般法院处理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而只审理那些具有法制统一意义的法律争议,它的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同时,最高法院本身也必须受到自己已经作出的法律解释的约束,不可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以确立法律解释的可预期性。
最高法院还具有一种符号化的功能,它是一国法律秩序的象征,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公民权利最强有力的也是最终极的捍卫者。为了实现这样的功能,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既是资深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必须是具有精湛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学家,他们人数较少,具有崇高尊荣。 (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