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晏扬
“明星们,请公开你们的赈灾捐款数目
”——这是1月6日《中国经济时报》上一篇评论的标题。作者曹林对奥运冠军刘翔向海啸灾区捐款的一个细节产生了兴趣,这个细节只说刘翔颇费一番力气才将装满钱的信封塞进了捐款箱,却没说他到底捐了多少钱。曹先生于是认为,作为“中国体育形象的公众人物”,刘翔们以这种方式捐款有点不妥,最起码要在公众视野下公开自己的赈灾捐款数目,这既有利于自律,也方便公众监督。
刘翔是体育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应该“比一般人对社会多承担一份道德义务,多尽一份道德责任”,这些都没有错。不过请注意,这种说法只能限于道德层面,而在法律层面上,公众人物和一般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是同等的。众所周知,道德只具有软约束力,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物,他们对于社会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都应该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因此,普通人可以向海啸灾区捐款,也可以不捐,公众人物也莫不如此。同样的,普通人可以认为“捐钱多少并不重要”并且可以不公开捐款数目,公众人物自然也可以这样认为并且这样做。捐不捐是自由自愿的,捐多少也是自由自愿的,怎么公开捐款数目反而成了必须的?
我的意思是,尽管我和曹林先生一样,对刘翔那只厚厚的信封里到底装了多少钱,同样感兴趣,不过,捐款人自己不愿意公开捐款数目,我们便无权要求其公开——不仅我和曹先生,任何人、任何部门和组织都无权要求刘翔公开这个信息。捐款是个人行为,捐款信息就是刘翔的个人信息,它不涉及公众利益,捐多捐少都不会损及他人,因而要求公开捐款数目是无理的。
曹林先生在文中列举了不少大腕明星捐款并且公开数目的例子,比如影视巨星成龙、网球明星莎拉波娃、赛车明星舒马赫等等,试图以此来论证明星公开捐款数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在我看来,即使全世界所有明星捐款都公开了数目,也不足以反证刘翔不公开捐款数目的做法就不对。道理还是前面所说的道理,捐款并不是明星的法定义务,捐多少是自由的,因而捐款数目就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别人公开了并不意味着刘翔也必须公开。
至于说公开捐款数目有利于明星自律,有利于公众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公开不公开捐款数目,刘翔都知道自己捐了多少钱,自律既是一种自我约束,便和公开不公开捐款数目没有直接关系。而捐款作为一种个人的自由自愿的行为,何须社会公众来监督?社会公众要监督什么、监督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假如刘翔捐了一万元,是多了还是少了,曹先生能给个答案吗?
诚然,“没有公众的追捧和社会的赋予,明星是成其不了明星的”,明星的名和利,相当程度地来自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就可以对明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要求明星必须承担法定之外的义务和责任。明星们可以对社会抱有“感恩”心理,但这也不意味着明星必须事事迁就社会公众的意愿。依我看,捐款数目其实是明星们的个人隐私,他们有权隐藏这个隐私,而我们无权要求他们将这个隐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