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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杀富济不了贫"激起千层浪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2月31日 08:54:2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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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厉以宁:杀富济不了贫

    近日有消息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调高,但什么时候调、起征点是多少,尚无定论。

    12月25日,在北京大学第七届“光华新年论坛”上,经济学教授厉以宁谈到如下观点:中国的发展,需要中产者队伍的壮大;而中产者队伍的壮大,主要应该依靠较低收入者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不是靠实行高税收,把富人降为中产者。

    厉以宁指出:靠实行高税率把富人降为中产者很不足取,必须坚决摒弃。在经济从计划体制步入市场体制的开始阶段,尤其要认清这一点:杀富济不了贫,也无助于穷人的脱贫。“杀富”的结果,只会使刚刚步入中产者行列的人群感到惊惶,使本来可能成为中产者的人们感到心灰意冷,不愿继续致富。如果出现这种局面,不仅中产者的队伍难以扩大,而且会使经济失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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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富人多交税理所当然

    国家税收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维护社会公正,二是维护社会安全。而社会公正的根本目的就是社会安全。国家用一部分税收养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全。而社会的安全,根本上就是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里的财产,包括了富人的一切合法财产。从三个角度看,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富人都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比穷人更多的税收任务:一,从支付能力角度看,富人收入高、纳税能力强,多交税是应该的。二,从受益角度看,谁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多,谁就应该多纳税。一个百万富翁和一个只能勉强养活自己的穷人受到国家安全保护的利益是不同的。富人的受益显然大于穷人,多交税合情合理。三,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市场本身遵从的是效率逻辑,市场不相信眼泪,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富人往往享受着种种市场的“自然特权”,这种特权无疑会加重穷人的被剥夺感,导致其相对经济能力的降低。通过税收这个国家强制性杠杆,实现对单一的市场偏见的纠正,以税收的公正逻辑,通过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别以及实行社会保障,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富人的长远利益。

    否则,一个收入两极分化、穷人无以为生的社会是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在那样一个社会中,不仅不会有厉以宁所言的中产者队伍的壮大,反而有可能因为穷人被市场剥夺太甚且国家没有文明的、和平的纠正机制而被迫采取自然的、暴力的手段“自我纠正”,从而演变成真正的杀富济贫,直接危及富人的财产乃至生命安全。富人从社会安定中得到的好处大于穷人,以税收的形式为社会安全多付点钱,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对“劫贫济富”的市场自然法则的正义补偿。

关注点:高税收不等于杀富济贫

    第一,税收的根本意义并不是“均贫富”。税收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是公民向国家应尽的财政义务,而决不是仅仅“杀”谁“济”谁。即使有“均贫富”的功能,充其量也是“副产品”。如果按照厉教授的观点,要让低收入者增加收入水平,以尽快达到中产阶级水平,因此不可能纳税过多;而对富人,又不能“通过累进税率让他们变穷”,那么税收责任到底由谁来尽呢?

    第二,由于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追求,财富在不同人之间分配的不平衡几乎是一种必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来就应该着力解决这一问题,共同富裕才是这一体制的优越之处。如何解决?除了通过政策资源分配的手,显然没有别的办法。税收,尤其是所得税,正是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而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多年来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收入比重极低,弱化了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通过税制改革,强化调节收入的功能,决非是在走“均贫富”的老路。而是在容忍一定程度差距的基础上,防止差距的过分拉大,以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

    第三,厉教授担忧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问题,政府只能通过宏观政策来体现,效果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从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取消农业税、建立健全卫生体系、清欠农民工工资、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到促进城镇就业和下岗再就业,这些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明确政策,无不着眼于“平衡”,着眼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关注点:更应反对以税收来“杀贫济富”

    任何国家向人们课税,都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按收入课征、按财产课征、按消费课征。三种不同的课税方法,尤其三种方法之间的结构比例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认真分析,可以看出,我们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结构,是“杀贫济富”而不是“杀富济贫”。

    这就是说,从中国的税制结构看,具有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并没有征收,对富人极为有利;个人所得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这种税赋主要落在大多并不富裕的纳税人头上,等于是“杀贫济富”;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却并不具有收入调节功能,与以累进税率所得税为主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比例税率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穷人更为不利,也不公。

    对于这种有强烈“杀贫济富”色彩的税制结构,应该予以改革。反对“杀富济贫”,反对改革呼声,就是要继续维持这种对相对贫困者不利的税收制度安排。不管这种说法听起来有多少理由,都是站在富人的立场上维护富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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