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先梓 作者文集
近日,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河南省政府作出规定,各省辖市政府要将本辖区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领导作出检查。(《大河报》11月16日)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各级政府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制订制度来时刻绷紧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头脑中的弦,促使他们重视交通安全,这当然很有必要,问题在于,这项事故检查制度对于各级政府领导究竟具有多大的影响力和制约力?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强领导干部对于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心和警惕性?
发生死亡10-30人之间的特大交通事故,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就是说,发生这么重大的交通事故之后,所在市府只需向省府作出一个集体书面检查即可,而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重大交通事故,市长向省长作出检查也就行了。笔者忍不住想问,写检查究竟算个什么处分?且不说这检查还不一定是否由市长本人所写(可以肯定的说,这检查就是由秘书代劳了),就是市长自己“亲自”动笔写的检查,难道写一份检查就算是追究了市长的责任?难道说,30条人命的分量落实到市长身上时,就只相当于一份轻飘飘的检查?这种对市长的问责能说得上是严厉吗?
出现了特重大交通事故,是各级领导对于交通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好的结果,政府主要领导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作为负责任的政府,理应勇于自责,深刻反省,加强监管,但在多数情况下,应该靠外部严厉的制裁措施来促使地方政府去防微杜渐。在对于地方政府领导的问责问题上,今年春天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如吉林中北商厦火灾、北京密云灯会彩虹桥事故等,地方政府领导人的引咎辞职就给我们作出了榜样。事实证明,只有建立起严厉的事故追究责任制度,才有可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任何轻描淡写的所谓检查之类的问责制度,都是于事无补的,充其量也不过是个摆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