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孙建清
很有名的纪实作家何建明近日在《文汇报》(11月3日)《我的书名》一文中说,他写了一部《根本利益》的作品,影响很大,传播面几乎遍及了国内所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一时间,电视电影和图书市场上冒出了一批诸如“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最高利益”等等的东西。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去年我写的一部三峡移民的长篇报告文学,起名为《国家行动》,这名字真的让我费了一番脑筋,也被许多人称赞夸好。最近我看到一家电视台与一个部门准备联合举行的一台文艺活动竟然又将书名“借去”作为此次活动的主题名字。接下来,何先生就发了一番“呜呼哀哉”的慨叹,并呼吁保护这份知识产权!
何建明说的这种现象的确存在,但是算不算侵权,我看值得商榷。在没有看到何文之前,我曾想写一篇文章,题目都想好了,叫做《还要“见证”什么?》,所要表达之意和何建明的表述有些相似,那就是以“见证”命名的书名太多,如《见证焦点访谈》、《见证中国》、《见证历史》等等。后来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栏目都要见证,有兴趣的同志不妨在网上搜索一下,看看能不能搜到几万个与见证相关的内容。“见证”虽然太滥太多,但是我们还不能轻易说是抄袭行为,更不能构成侵权。
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譬如,《爱你没商量》出来以后的“宰你没商量”、“偷你没商量”;继《生命不能承受如此之重》后的“少年考古不能承受如此之重”;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而后有朱健国的杂文集《钢铁是怎么没炼成的》;……
再来看看何建明的《根本利益》,早在这之前,我就多次在领导的讲话和理论文章中听到看到“根本利益”。毛泽东的文章中反复强调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中就有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同样,所谓《国家行动》无所谓新鲜。搜索一下,称之为“行动”实在平常。
书名的不谋而合是常有的事,以我的经验,文字的专利最好不要争,认真起来,谁使用在先,使用在后,都得败在仓颉之下。
中国的汉字已有数千年历史,中国人创造的词汇数以万计,这使得我们学习使用汉字的时候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但是真正的创新是很难的。有的人看到毛泽东的诗词中有不少可从唐诗宋词中找到出处时,也曾大惊小怪,其实这是借鉴和引用,跟侵权没有关系。判断是否抄袭,必须根据一定的字数和文章内容,书名重复一两个字,不足为证。我们现在的书名、电视剧名的确有太多的相似相关的毛病,这说明还需要我们的作家、艺术家独辟蹊径,增强文艺作品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无论怎样,相同两个字不该有“当今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里一个任人强奸的阴暗角”的感觉。毫无疑问,那样的话真让我们这些使用汉字的芸芸众生活活惊出一身冷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