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程春荣 作者文集
湖南省湘西州一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写信,对一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善意的提醒。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这些举报信竟然到了被举报人手里,并成为自己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证据。举报人愤怒诘问,我的举报信咋到了被举报人手里?(11月3日《检察日报》)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举报是惩治腐败、揭露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强化法治的手段之一。
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经济生活中的不法行径,好些敢于仗义执言的人没有沉默,没有屈服于某些势力,挺身而出,走上举报之路。然而,举报材料落入了被举报人之手并不鲜见。去年落马的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如果不是事发,谁能知道,石家庄市一个城建系统的小干部郭光允曾因举报程的问题而获罪,原因就是举报信转给了当事人。10个被保密事例远没有一个被泄密事例的示范效应大。当人们发现举报会令自己的前途命运甚至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谁还去举报呢?
这就提出了一个举报人权利的问题。举报人的权利包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中: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显然易见,这项规定不只是为了保护举报人,也是为了防止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否则不利于调查核实,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因为这些信件由于完全有可能被举报人破坏、调包,从而丧失了有效的证明力。
举报本身就体现了公民对国家负责和对国家的信任。激励公民和违法腐败行为做斗争,就必须给群众绝对安全的感觉。有关部门要着力增强各单位为举报人保密的意识,完善泄密惩戒规定,以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对湘西州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这件事,首先要查查是谁将举报信转给了被举报人。信上都会有呈送单位,应该不难查,查清之后,对责任人给予严惩。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条例,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也要伸出援助之手,使举报人感到正义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