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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2004年《广州年鉴》上,孙志刚案与广州市抗击非典一同被列入其中。《广州年鉴》社前社长梅国璋说:“所谓以史为鉴,是否写入‘大事记’,要看该事件在广州地区的影响程度,看该事件是否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和参考价值。像孙志刚案这样一个个体的案件编入《广州年鉴》中,还是比较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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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的意义在于,它终结了实施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启动了违宪审查的先例,促进了民权意识的觉醒。今年初,国内各大网站和一些权威媒体在把孙志刚列为2003年影响中国十大人物时这样阐述:孙志刚以身殉恶法,启动了一个新的时代。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哪些事可以为“史”?哪些人可以为“鉴”?毋庸置疑,从孙志刚案的影响度上看,从其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参考价值上考量,被载入地方年鉴理所当然。那么,“罕见”之说又是从何而来呢?
把孙志刚案载入《广州年鉴》,需要一种直面问题的勇气和魄力。对广州来说,孙志刚案是这个城市历史上不光彩的一页,“孙志刚”更是一些地方官员不愿提及的三个字。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州市能够勇于自我揭短,先后在《广州年鉴》的“今日广州”专辑、“政法”篇目等3处,历史、客观地把孙志刚案载入其中,其魄力让人钦佩;“罕见”之举,弥足珍贵。
说孙志刚案载入《广州年鉴》“罕见”,是因为过去我们在发展、民主、社会进步、政治文明、人性等诸多认识上,存在着种种误区。回头看,这种“罕见”,是一种悲哀;而向前看,这种“罕见”,则不仅是对原有年鉴编撰方式和惯性思维的一种突破和挑战,更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生动体现。随着“罕见”不再罕见,我们国家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必然会有新的飞跃。 >>>> 全文
《广州年鉴》对“孙志刚案”是这么描述的:(6月9日)“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图片专辑中,有一页“实施城市救助管理新办法”的彩页,说明为: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孙志刚案”作出终审判决。是年,国家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另外还有两张广州市救助管理站的照片,以及一张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的照片。
寥寥数语,固然符合史家惜墨如金的特点,而且这样的“写法”,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孙志刚案”的重视与公正判决,但对于此案“案里案外”的一些事实而言,如此写法却只是向人们提供了一些不尽明确的资料。如果后人想从中厘清有关“孙志刚案”的因果脉络,难免会有些吃力。
好在孙志刚一案并不太远,犹可追忆。对于此案而言,更重要的是什么?我们可以有几个追问或假设:孙志刚是不是惟一受害于收容制度的公民?假如没有来自媒体的报道与关注,“孙志刚案”有无可能浮出水面,或是否成为另样一种版本?假如没有事后来自社会各界的反思,“孙志刚案”会不会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这是我们今天反思“孙志刚案”都不可回避的一些议题,我们也正是经由于此,来看待“孙志刚案”的现实或历史意义。然而,《广州年鉴》的对此案的“写法”,似乎没能充分体现这一切。是刻意回避,还是有意玩弄春秋笔法,我们不得而知。 >>>> 全文
真是无巧不巧,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最近因写入《广州年鉴》而再次引起了公众和媒体对“孙志刚案”的回忆和反思;而被错误的判过三次死刑并坐了8年冤狱的云南大学生孙万刚,于今年1月份被宣告无罪释放,最近又因获得了16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再次引起了媒体的兴趣。
一个死了,一个活着。孙志刚(左)与孙万刚(右)。这两个人一字之差,目前又都是焦点人物,他们不同的人生遭遇和结局都无疑是一场悲剧。但事物都是相对的,在他们不幸的人生悲剧中,相比较而言,究竟谁稍微幸运些? >>>>全文
孙志刚用生命换来了一项制度的新生,在他不幸地倒下之后,是媒体的良心,是舆论的力量,是公众的声援,是法理和正义的威严,是在所有追求制度进步和规则完善的主流民意的呼吁、努力下,最终完成了这一浴血重生的再造历程。以史为鉴,才能少走弯路少犯同样的错误。孙志刚案不应局限于年鉴一角,对它的历史评价还应在更高更广阔的话语平台上展开。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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